為進一步規範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補助項目實施計劃的申報與審批,加強項目實施,強化監督檢查,保障維修養護項目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真正把好事辦好,依據財政部、水利部《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2012年3月19日,水利部編制並印發了《中央財政補助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共有8章30條,包括總則、使用範圍、項目實施技術方案、項目申報與審核、項目實施、項目驗收、監督檢查、附則等。《實施細則》在遵循財務管理有關要求的基礎上,針對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實際,重點對計劃申報審批程序、申報材料內容等關鍵環節提出了具體要求,並明確了監督檢查職責分工和工作重點,體現了嚴格申報審批、把錢用在真正需要的地方、管好用好資金、發揮資金效益、真正把好事辦好的要求。
關於補助項目申報條件,《實施細則》在申報條件中增加了須完成水管體制改革並通過省級驗收,公益性人員基本支出落實率不低於80%,地方公益性工程維修養護經費落實率不低於50%,以及優先安排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水利工程等內容。
關於申報程序,《實施細則》規定,項目申報主要包括項目技術實施方案和中央補助資金項目建議計劃、實施計劃三個環節,其中項目技術實施方案和中央補助資金項目建議計劃環節為新增加環節。
項目技術實施方案,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是各縣中央補助資金項目建議計劃編制的基礎和項目審核、監督檢查與考核的依據。編制項目實施技術方案,明確各縣補助範圍內工程的維修養護總體需求,有利於地方合理分配中央補助資金和地方財政資金,有序安排工程維修養護,把中央補助資金安排到真正需要補助的項目上,讓此項資金髮揮應有的效益。同時,在對中央補助資金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時,還可以該方案為依據,對補助範圍內地方資金項目的維修養護實施與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真正發揮中央資金的引導和促進作用。
中央補助資金項目建議計劃,以項目實施技術方案為基礎,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各省項目建議計劃應與《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一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報財政部、水利部。
中央補助資金項目實施計劃,根據財政部商水利部下達的中央補助資金預算控制指標,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同級財政部門等額編報。項目實施計劃經水利部合規性審核,財政部撥付中央補助資金預算後,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管理單位實施。
《實施細則》規定,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中央補助資金項目的監督檢查。水利部也要採取專項檢查、項目督查等措施,做好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