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記者從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獲悉,日前,自治區政府辦公廳正式出臺《關於加強和規範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文件形式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將行政調解工作作為重要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手段,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
據悉,該《意見》明確了行政調解的範圍主要包括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産生的各類行政爭議、與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間接關聯的民事糾紛兩類,重點是土地徵收徵用、國有土地房屋徵收、治安管理、交通損害賠償、醫療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物業管理、勞動爭議和社會保障、資源開發和權屬爭議、環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以及涉及人數較多、社會影響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糾紛。
《意見》提出,要建立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長是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調解工作的總負責人,應當切實承擔起領導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調解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分管領導為總召集人,政府法制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召集人,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行政調解工作涉及的重大問題,聽取相關部門情況彙報,分析上報本地區行政調解工作情況。(記者/喬曉瑩 通訊員/黨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