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批准
甘肅張掖丹霞地質公園等19處國家地質公園資格的通知
國土資廳函〔2012〕3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為有效保護、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地質遺跡資源,經國家地質遺跡保護(地質公園)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國家地質遺跡保護(地質公園)領導小組研究決定,批准甘肅張掖丹霞地質公園等19處國家地質公園資格。
獲得資格的地質公園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2年內按照《國家地質公園規劃編制技術要求》完成國家地質公園規劃的編制、報批和發佈,3年內,按照《國家地質公園建設標準》完成地質公園的建設,按照相關程序申請正式命名。逾期不能完成國家地質公園的規劃和建設的單位,將取消其國家地質公園建設資格。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地質公園的規範管理,指導地方政府和地質公園按期完成國家地質公園建設的各項工作,為促進地質遺跡資源保護、普及地學文化知識和地方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附件: 第六批國家地質公園資格名單(二).doc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