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南水北調辦頒布實施《南水北調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實施辦法(試行)》。旨在去年實施《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質量問題責任追究管理辦法(試行)》取得成效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南水北調工程質量管理。
南水北調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辦法》共分七章四十一條,適用於工程建成運行期間的質量責任追究。《辦法》規定,南水北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工程質量負相應的終身責任。因工程建設期內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即使發生單位轉讓、分立與合併,個人工作調動與退休,仍依法追究責任。南水北調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由國家南水北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各省(直轄市)南水北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具體落實。
按照各責任主體單位與質量問題的關聯程度,《辦法》將單位責任分為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連帶責任。各責任主體單位的工程現場主要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現場技術負責人負直接技術責任,現場質量部門主要負責人負直接管理責任,現場具體工作人員負直接責任。
《辦法》要求在工程建設期就要留存必要的質量責任信息。各責任主體單位應如實記錄工程建設期質量管理過程和質量責任人員信息,並保證責任信息真實完整、具有可追溯性。南水北調工程質量責任人員信息實行實名登記。《辦法》確定了質量問題分類與調查方式。南水北調工程質量問題分為質量缺陷和質量事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等級劃分。一般和較重質量缺陷由運行管理單位負責調查和處理,嚴重質量缺陷和質量事故由國家南水北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組建調查組,按照有關工作方式方法進行調查。
《辦法》明確規定質量責任追究措施。有關責任單位負責對出現質量問題的工程進行修復,並承擔相關賠償責任。拒不修復和賠償的,由運行管理單位通過仲裁或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責任追究。責任單位涉及行政處罰的,依法處以警告、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取消資質等處罰。責任人涉及行政處罰的,依法處以罰款或取消執業資格等處罰;涉及行政處分的,依法處以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等處分。
此《辦法》的實施,將進一步明確質量終身責任,明確信息保存責任,強化事後追究和處罰,不僅能為工程運行期間責任追究提供制度保障,而且能夠強化建設期質量終身責任意識,消除參建各方短視觀念,具有“警示當前,有利長遠”的作用。
此外,南水北調工程沿線還設立舉報公告牌,接受群眾監督;進一步強化以飛檢、稽查和舉報為主的監查體系;強化一線員工質量獎罰制;強化五部委質量監管聯動機制;強化每季度集中處罰的工作制度。通過以上組合措施,努力把南水北調工程建設成為質量可靠放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