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國資委頒布了《國家出資企業産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9號,以下簡稱《登記辦法》)。《登記辦法》的出臺,是國務院國資委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國有資産基礎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摸清企業産權分佈狀況,推動企業優化産權配置,加快國有經濟佈局結構調整,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産權登記是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對政府授權管理的國家出資企業的産權及其分佈狀況進行登記管理的行為,是國資監管工作的重要基礎性工作。自1992年開展産權登記工作以來,産權登記在規範國有資産流轉、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國資委成立以來,由於國資監管的體制環境、職責定位和監管對象都發生了巨大變化,産權登記工作也面臨新情況和新挑戰。比如産權登記工作的功能定位已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産權登記範圍已不能滿足混合所有制條件下的國資監管需要,境外企業未實施産權登記等。為適應新形勢下國資監管工作和企業改革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國家出資企業産權登記管理,及時、真實、動態、全面反映企業産權狀況,國務院國資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了《登記辦法》。
《登記辦法》立足於國務院國資委的職能定位,堅持平等保護各類出資人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結合新形勢下各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國家出資企業的工作需要,將産權登記的工作定位由政府部門界定權屬的確權行為轉變為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對政府授權管理的國家出資企業的産權及其分佈狀況進行登記管理的行為,將境內外企業産權登記管理統一到《登記辦法》予以規範,將登記範圍延伸到國家出資企業所實際控制企業的參股股權。同時,國務院國資委組織研發了國家出資企業産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了産權登記的信息化、網絡化和對企業産權狀況的高效、實時、動態、全過程監管。《登記辦法》的實施,將有利於全面了解和掌握混合所有制條件下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對外投資企業産權的總體情況,反映國有資本在不同級次、組織形式、地域、國民經濟行業和企業內部主輔業的分佈情況,動態記載企業産權變動原因、産權流動方向及産權配置效率等信息,對企業産權配置過程實施有效監督與管理,為國家出資企業改革發展及國有經濟佈局與結構調整提供決策依據,也為推動企業優化産權配置,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機制打下基礎。
《登記辦法》共五章二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産權登記的工作定位、登記範圍;各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家出資企業的工作職責;應當辦理産權登記的各類情形和佔有産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産權登記程序;産權登記監督檢查、檔案管理以及責任追究機制。
《登記辦法》實施後,各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將對其管理的企業開展全面的産權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