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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黨員幹部要積極帶頭報備房屋出租信息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5月02日 09時12分   來源:福建日報

    福建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綜治辦、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公務員局近日聯合下發《福建省機關單位及黨員幹部出租房屋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全省機關單位及黨員幹部在出租房屋管理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主動報備房屋出租或登出信息。

    規定要求,全省機關單位及黨員幹部應在房屋出租或停止出租後3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備房屋出租或登出信息,並同時報送承租人相關信息。機關單位及黨員幹部可登錄互聯網出租房屋居住人申報系統,或發送手機短信到12110001,或撥打語音電話96110,進行房屋出租備案並申報承租人信息,也可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或流動人口綜合服務管理中心申報。機關單位及黨員幹部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沒有有效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如果發現承租人或承租單位有違法犯罪活動或犯罪嫌疑的,要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並配合查處。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所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規定強調,黨員幹部在出租房屋前應當向所屬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相關部門要將黨員幹部出租房屋信息報其所在黨委備案。紀委、監察機關對違反出租房屋管理法規、規章的機關單位及黨員幹部,依照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組織、人事部門要把機關單位及黨員幹部是否違反出租房屋管理法規、規章,作為黨員幹部考核獎勵、評優評先和晉級晉職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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