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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就修訂後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5月14日 15時59分   來源: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
  就修訂後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答記者問
     

  教育部2004年5月19日以教育部令第18號發佈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為適應實踐的需要,從2010年起,教育部組織力量對“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教育部關於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于2012年1月5日以教育部令第33號發佈,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記者就根據教育部令第33號修訂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新18號令)採訪了教育部有關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修訂18號令?

    答:2004年頒布的“辦法”,對於保障國家教育考試秩序,規範考試違規處理,打擊考試舞弊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近年來考試管理和組織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辦法”的規定已難於完全適應實踐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修訂工作主要是:

    1、適應國家教育考試自身發展變化的需要。近年來,高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中的學校考核成為與高考關聯的新的考試形式。此外,高校藝術類、體育類專業招生中的術科考試,參加人數越來越多。這些考試是高考的有機組成部分,關係考生成績及最終錄取,其公平公正性愈發受到社會的重視。防範和處理在此類考試中發生的作弊行為,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但“辦法”對此類考試違規行為的處理缺乏明確的規定,有必要在“辦法”中對國家教育考試的概念和相關規定做出修改。

    2、打擊利用通訊工具作弊、有組織作弊等行為的需要。目前考試安全面臨的形勢越來越嚴峻,尤其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實施的有組織作弊,成為突出問題。為此,需要“辦法”有針對性地在考試作弊的認定與處理上增加相應的規定,以適應查處和打擊此類作弊行為。

    3、加大對嚴重考試作弊行為懲戒力度的需要。對考試作弊只設置取消當次考試成績的處理已不適應考試管理的需要。實踐中,本專科、研究生招生有關工作文件中已增加停考一年的規定,公務員考試、司法考試等也設置了停考的規定。對於嚴重作弊的考生給予停考,增大其違法代價,是教育考試管理的迫切需要,亟需修訂“辦法”的相關規定。

    4、有利於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的需要。實踐中考生因對考試作弊的處理不服、提出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的案件時有發生。“辦法”相關的救濟規定不夠具體、明晰,是引發爭議的原因之一。因此,需要完善有關救濟程序,增加聽證環節,以有利於保障考生合法權益。

    5、加強考試管理有關制度建設的需要。一是根據考試組織與管理實踐的進展,需要明確視頻監控錄像的證據效力。近年來標準化考點建設取得了較大進展,視頻監控已成為加強考場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視頻監控錄像的證據效力在“辦法”中尚未明確,需要加以規定。二是“辦法”規定的考生誠信檔案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目前還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考生誠信檔案系統及要求,需要進一步健全考試誠信制度,整合和完善各種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使之發揮更大的作用。

    問:本次修訂的主要思路是什麼?

    答:修訂工作的主要思路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國家教育考試公平、公正和健康發展;有利於規範考試管理、解決當前國家教育考試中的突出問題;有利於國家教育考試的制度性建設;有利於全面維護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等。

    嚴厲打擊考試違規行為是當前維護國家教育考試嚴肅性和權威性的重要舉措,“辦法”的修訂要為新形勢下從嚴治考、依法治考提供有效依據。同時,要進一步規範違規處理程序,在保留對如何認定和處理考生違規行為的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聽證程序的安排,增強對考生合法權益的保障。

    考慮到此次修訂以解決“辦法”在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為重點,因此,按照規章修訂的相關要求,採取了條款修訂的方式,對需要修訂的條款及其內容逐一作出修訂,形成《教育部關於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以教育部令第33號的形式發佈。同時,根據該決定的內容對“辦法”的條款修改後形成新18號令,重新發佈。這樣,有利於保持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問: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本次修改涉及“辦法”十五條內容,共做了三十處修改。其中主要的修改內容有:

    1、進一步明確國家教育考試的概念。將原第二條對國家教育考試所做的定義,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准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這一表述,可以將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統一考試、高校自主選拔錄取中的學校考核等相關考試涵蓋在內,進一步增強了國家教育考試概念的適用性和準確性。

    2、進一步細化考試作弊的認定規則。將原第六條的相關款項內容做了調整,以提高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涵蓋性和針對性。其中將原第(四)項:“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修改為“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凡有攜帶設備的行為即構成作弊,以增加對利用高科技作弊行為的打擊力度。

    將原第七條第(二)項:“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為“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以解決由於使用通訊工具作弊,出現答案雷同已經不限于同一考場的問題。具體如何認定答案雷同,由考試機構作出具體的程序性規定。

    3、完善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描述。將原第八條第(三)項:“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修改為:“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增加了“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是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個別考生通過篡改他人註冊信息,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情形。同時,增加了“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的違法情形。

    4、將藝術類、體育類專業術科考試以及高校等方面組織的單獨考試中出現的作弊行為,納入處理範圍。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其中,增加了考試的“各階段”成績無效的規定。增加這一表述後,可以將藝術、體育考試和高校自主選拔錄取中的學校考試等作為高考的一個階段,在這些考試中作弊的考生,其統一高考成績亦無效。

    5、對嚴重考試作弊行為給予停考處理,加大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在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一)組織團夥作弊的;(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增加了對嚴重作弊考生給予停考處理的規定。

    為加大對有關在職人員參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的處理,在第十七條專門增加一款:“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6、完善考試管理與組織程序。在第十九條增加一款,規定:“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並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明確了視頻錄像在認定考試作弊中的證據作用。在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後增加兩款,“考生在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行為,由組織考試的機構認定,由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受其委託的組織考試的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在國家教育考試考場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並做出處理決定。”進一步細化了有關考試違規作弊的處理要求。

    7、增加考生權利救濟程序。對作弊考生在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加強有關程序設計,保證有關考生陳述、申辯和得到救濟的權利。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給予考生停考處理的,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對給予停考處理的考生,允許其通過聽證程序進一步申辯説明。

    8、進一步規範考生誠信檔案制度。將第三十條修改為:“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並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此外,還對“辦法”有關條款的具體內容和表述等,進行了適當修訂、調整。

    問:修訂後的18號令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答:根據教育部令第33號的要求,《教育部關於修訂<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之後舉行的2012年高考等各類國家教育考試,均全面適用依據《教育部關於修訂<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的新18號令。

    問:教育部為確保新18號令落實,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主要措施是進一步加強宣傳、培訓和教育。一是向社會廣泛宣傳教育部有關修改決定及新18號令的相關內容,做好解讀工作,努力使全社會清楚、讓每名考生盡知有關新的考試規則、要求、違規處理辦法及相應後果,營造“誠信考試光榮、違紀作弊可恥”的良好社會環境。二是在教育系統組織召開新18號令的專題培訓會,向所有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人宣講新修訂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並通過他們對本地區市、縣及各考點的所有參加考試工作人員、全體監考教師等進行逐級培訓。三是對考生和學生加強誠信考試教育。各地招生考試機構要結合新18號令,修改完善誠信考試承諾書有關內容,組織所有高考考生及各類國家教育考試考生簽訂;各地教育部門要以多種方式向在校學生開展新18號令、誠信考試及案例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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