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強化
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
吉政發〔2012〕15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根據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和全省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為統籌推進 “三化 ”,實施 “三動 ”戰略,著力深化金融改革、推進金融創新、改善金融服務,進一步強化金融對 “三農 ”發展的支撐作用,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化金融改革,健全 “三農 ”金融服務體系
(一)提升農村信用社服務 “三農 ”的能力和層次。按照 “股份制主導、市場化運作 ”的原則,保持縣域法人地位穩定,通過政府有效資産注入、優質企業參與並購重組、社會資金入股等方式有效化解風險,增強資本實力。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進一步深化縣級法人社改革試點工作。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貼近 “三農 ”和網絡健全的優勢,進一步完善內控機制,創新業務品種,更好地發揮服務 “三農 ”主力軍作用。
(二)拓寬政策性銀行服務 “三農 ”的領域和廣度。農業發展銀行要積極拓展業務範圍,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及農業科技等領域的支持力度。國家開發銀行要充分發揮中長期信貸業務優勢,加大對縣域中小企業、特色産業園區和縣域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進出口銀行要加強涉農出口産品基地建設、農産品出口及海外投資的支持力度,促進外向型經濟發展。
(三)拓展商業銀行服務 “三農 ”的範圍和深度。商業銀行要發揮專業化程度高、資金實力雄厚、金融産品齊全的特點,進一步建立健全 “三農 ”業務部門,完善業務流程,健全考核制度,確保涉農信貸投放逐年增長。農業銀行要充分發揮 “三農 ”金融事業部作用,進一步做實畜牧業貸款中心,繼續推進與畜牧業專業擔保公司的合作,努力提升涉農信貸服務質量和業務規模。郵政儲蓄銀行要充分發揮遍佈農村的網絡優勢,努力擴大信貸業務,運用同業存款、銀團貸款等方式促進資金回流縣域。
(四)發揮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服務 “三農 ”的補充作用。積極引導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爭取糧食主産縣 “每縣一行”,支持村鎮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擴大資金來源,更好地服務農戶、商戶、中小企業。有序發展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支持銀行類機構對管理規範、運作良好的農村資金互助社提供融資服務。支持貸款公司與銀行類機構建立委託代理關係,鼓勵銀行類機構為貸款公司提供信貸資金,擴大服務能力。
(五)發揮小額貸款公司服務 “三農 ”的便捷作用。支持縣域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每個縣至少設立1家小額貸款公司,糧食主産縣要設立5家以上小額貸款公司。優先支持當地重點企業和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依託産業鏈和農業産業化組織體系,開展對農民、商戶、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支持銀行機構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服務,增強服務能力。
(六)推動 “三農 ”金融服務便利化。加快推進農村地區支付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逐步擴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網絡在農村地區的輻射範圍。鼓勵銀行、證券、保險機構設立縣域分支機構,積極推動銀行卡、支票、匯票等非現金支付工具在農村的普及應用,發展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現代金融服務方式,合理佈局ATM、POS等銀行卡受理工具,積極開展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推進糧食收購非現金結算,滿足農村消費需求。
二、推動金融創新,提升 “三農 ”金融服務水平
(一)著力強化對農業現代化的金融服務。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積極推動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綜合運用基金、信貸、租賃、債券等多種工具支持農田水利建設,發展節水農業,推廣膜下滴灌、噴灌滴灌等新型節水技術,積極發展旱作農業。支持農村設施農業,以棚膜蔬菜經濟為核心,建設設施農業産業集中區,切實增強反季節蔬菜的生産能力。支持畜牧業加快發展,改進生産組織方式,改善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利益分配和風險分擔機制。支持農業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二)著力強化對縣域特色城鎮化的金融服務。整合供暖、供氣、水務等公共資源以及産權明晰的國有建設用地、商業用地和林地等資産,壯大縣域融資平臺的資産規模,建立健全資源變資産、資産變資本、資本變資金的有效機制。鼓勵銀行類機構為符合國家政策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公共設施建設提供信貸支持。推動保險資金以股權、債權等方式投資縣域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基金公司以市場化方式募集資金,參與城鎮土地一級開發和城鎮功能區建設。積極探索債券融資等方式支持縣域保障性住房建設。
(三)著力強化對農村新型工業化的金融服務。圍繞縣域資源開發及支柱、優勢和特色産業,充分發揮全國性金融機構的信息和客戶資源優勢,開展有針對性的對口金融招商,吸引域外優勢企業和優勢項目落地,提升縣域新型工業化的層次。鼓勵上市企業並購重組縣域企業,加快縣域産業集群式發展。通過供應鏈融資、企業互助聯保等方式,加大對縣域中小企業信貸投入。加大金融對農村商品配送體系、農村社會化服務和農村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支持,促進農村服務業加快發展。
(四)著力強化對産糧大縣的金融服務。鼓勵銀行、證券、保險、擔保、股權基金等機構結成金融服務聯盟,對産糧大縣開展集成金融服務。優先支持産糧大縣農村信用聯社加快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優先支持設立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機構。鼓勵金融機構特別是政策性金融機構加大對農田水利設施的信貸投入,提升糧食綜合生産能力。加大對糧食收儲和加工轉化的信貸支持,適應糧食市場新特點、新變化,建立糧食收儲的資金保障機制,滿足糧食收儲資金需求。
(五)著力強化對林業和特色産業的金融服務。積極爭取國家支持,開展林業保險試點,逐步完善林權交易市場體系,建立林業專業化擔保機構,擴大林權抵押貸款,支持林業産業化經營,推進林業資源的綜合開發。圍繞人參、鹿業、林蛙等縣域特色産業鏈條,開展涵蓋種養、收儲、加工、營銷的全産業鏈金融服務,提高産品質量,樹立企業品牌。實行積極的扶持政策,推動金融機構滿足人參等週期性特色農産品的收儲資金需求。
(六)著力強化對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的金融服務。引導社會資本投入龍頭企業,完善治理結構,充實資本實力。按照龍頭企業生産經營的特點,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利率和借還方式,加大固定資産貸款的支持,改善農産品貯藏、加工、運輸和配送等設施,增加流動資金貸款,推進營銷體系建設。鼓勵金融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重點龍頭企業承擔重要農産品收儲業務。加大對龍頭企業的出口信貸支持,鼓勵利用出口信用保險提供風險保障,開拓國際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重點龍頭企業上市融資、發行債券。
(七)著力強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化種植、養殖的特點,積極探索開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 “批髮型 ”貸款,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徵信系統,組織開展信用評級,逐步增加信貸投放。金融機構要圍繞 “公司+合作社(基地)+農戶 ”的農業産業化組織體系,通過公司信貸擔保等方式發放訂單貸款,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
(八)積極創新 “三農 ”信貸産品和服務方式。引導金融機構擴大農民小額信貸投放,開發不需抵押擔保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聯保貸款等多樣化小額信貸産品。不斷拓寬貸款抵押擔保物範圍,積極完善配套管理辦法,推進林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大型農用機械和農村宅基地抵(質)押貸款試點。積極推廣 “信貸+保險 ”合作模式,完善農村信貸與農業保險相結合的銀保互動機制。根據農業生産和農産品生産銷售週期特點,科學掌握涉農信貸投放節奏,滿足農業生産經營有效資金需求。
(九)擴大財政直補資金擔保貸款規模。繼續按照 “政府引導、財政搭臺、農民自願、金融跟進 ”的原則,發揮財政直補資金的撬動作用,引導更多商業銀行參與直補擔保業務,擴大直補擔保貸款規模。引導金融機構與財政部門完善運作機制,改進業務流程,不斷豐富産品類型,提高單筆貸款授信額度。
(十)健全服務 “三農 ”的融資擔保體系。繼續按照 “政府扶持、多方參與、市場運作 ”的思路,加快建立政策性、商業性、行業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縣域融資擔保體系。鼓勵東北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有限公司、省信用擔保公司通過設立分公司等方式增強縣域擔保能力。支持設立畜牧業、林業等特色産業擔保公司,開展專業化擔保服務。推進與農業發展銀行合作,組建全省性涉農擔保公司。
(十一)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對 “三農 ”發展的引領作用。鼓勵縣域龍頭企業上市融資,將涉農企業優先列入 “100戶企業上市培育工程 ”和 “300戶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工程”,推動更多縣域企業走進資本市場。支持縣域重點企業發行債券融資,依託工業集中區、特色産業園基地探索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集合票據。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放大作用,支持在重點縣(市)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引導涉農企業、農業大戶進入期貨市場進行風險管理和套期保值,規避市場風險。
(十二)積極引導創新 “三農 ”保險産品。逐步擴大保費補貼農業保險試點品種和範圍,適當增加地方財政保費補貼資金規模,適度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提高對種養殖業的保障水平。以現有種植業、養殖業保險為基礎,推進開展設施農業和特色農業保險試點,探索開展農業巨災保險試點。鼓勵開辦農産品安全責任保險,推進農産品安全保障體系。探索推進農村家庭財産綜合保險等各類商業性農業保險,支持保險機構在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十三)發揮金融機構總部支持 “三農 ”發展的關鍵作用。支持金融機構總部通過適當提高涉農貸款容忍度,加快核銷涉農貸款呆壞賬,適度降低內部涉農貸款資金核算成本,增加縣域金融機構經營費用等多種方式,引導更多的金融資源投向我省 “三農”領域。進一步加強與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爭取增加涉農信貸規模,合作開展涉農信貸産品創新,不斷加大對 “三農 ”的信貸投放力度。
(十四)完善抵(質)押機制,為擴大信貸投放創造條件。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貸款抵(質)押物確權、登記、處置制度,省、市、縣級政府按事權設立物權抵押託管交易登記服務中心,實現信息發佈、産權登記、仲介服務等一站式服務,集中辦理物權抵(質)押手續,簡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強化政策扶持,優化 “三農 ”金融服務環境
(一)充分發揮財稅政策的杠桿作用。加強財稅政策與農村金融政策有效銜接,落實和完善涉農稅收優惠、定向費用補貼、增量獎勵政策,引導更多信貸資金投向 “三農 ”。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種有效資源,包括財政性存款資源,支持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金融監管部門要適當提高涉農貸款風險容忍度,實行彈性存貸比政策,進一步落實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的政策。
(二)完善縣域中小金融機構的優惠政策。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對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優惠政策。對設在縣(市)的小額貸款公司,涉農貸款額度達到總量50%以上的,由當地財政給予資金扶持,補助數額不超過其實際上繳營業稅的50%。對設在縣(市)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自繳納第一筆營業稅之日起,由當地財政給予專項資金扶持,前3年按營業稅地方分享部分給予全額補助,3年後按營業稅地方分享部分減半補助。
(三)加大對 “三農 ”金融服務的獎勵力度。進一步加大對金融機構深化改革和創新服務的獎勵力度,調動金融機構服務 “三農 ”積極性。吉林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要適當增加對 “三農 ”金融服務的支持力度,對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縣域分支機構或營業網點,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等繼續給予經費補助。進一步加大對縣域企業上市支持力度。
(四)落實農村金融差別化監管政策。人民銀行要加強對農村支付環境建設的規劃指導,適當加大支農再貸款的投放規模,提高金融機構服務 “三農 ”的能力。銀監部門要積極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縣域設立營業網點和設立村鎮銀行,建立科學的監管考核與評價體系,確保涉農信貸增長高於全省平均水平。證監部門要支持證券類機構在縣域設立網點,優先支持涉農企業加快上市步伐。保監部門要支持保險公司設立縣域分支機構,開展面向 “三農 ”保險服務。
(五)加強農村金融環境建設。加快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推進農戶電子信用檔案建設,積極開展農戶信用評價工作,逐步完善信用激勵與懲戒機制,加大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評定力度。依法維護金融債權,打擊惡意逃廢銀行債務行為,打擊金融違法犯罪,維護農村金融穩定。
(六)加強農村金融人才培養。組織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業務骨幹到縣(市)政府挂職,組織縣(市)政府及經濟部門幹部到金融機構挂職,促進政府與金融機構交流合作。組織開展涉農金融人才培訓,培養具有涉農金融業務開拓能力、熟悉農村金融市場的高素質人才隊伍。
(七)加強對 “三農 ”金融服務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及其金融主管部門要會同涉農相關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 “三農”金融服務的信息溝通,積極搭建各種形式的銀政企對接平臺,組織金融機構開展金融服務下基層活動,完善 “三農 ”金融服務考核辦法,確保金融服務 “三農 ”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