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提高審批效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2〕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
近年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積極適應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需要,主動應對自然災害、國際金融危機帶來的影響,按照積極主動服務、嚴格規範管理的要求,銳意進取、改革創新,不斷改進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提高用地審查報批效率,有力保障了經濟建設發展用地需要,促進了穩增長、調結構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推進,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結構調整壓力凸顯,雙保難度加大。為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必須進一步改進和規範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切實提高用地審批效率,增強用地保障能力。現通知如下:
一、部省聯動,強化各級職責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從建設單位向縣(市)提出用地申請,到逐級審查上報,涉及層級多,是一項系統性、整體性較強的工作。做好用地審查報批工作,需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共同努力,積極履行各自職責,主動作為,部省聯動,提升用地服務水平和質量,提高用地審批效率。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進報國務院批准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8號)中明確的職責要求,認真做好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做好用地組卷報批工作,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好實質性審查職責,對審查內容和意見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負責;部重點對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審查內容和意見進行復核性審查,必要時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實地核實。各地要進一步完善用地審查工作規章制度,健全崗位責任制,將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納入績效考核管理,確保職責履行到位。
二、優化程序,簡化報件
(一)改進用地審查要求。一是優化用地審查中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核程序。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部第42號令)規定,對於批准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備案類建設項目,在項目用地預審環節審核涉及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相關內容,用地報批時不再重復審查;對於其他審批與核準類建設項目,在項目用地預審環節不審核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相關內容,但在預審復函中要求建設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對於項目用地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要按規定做好地質災害評估和防治工作,在用地報批時由負責地質災害評估備案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相關內容審核把關。
二是改進用地壓覆重要礦産資源審查要求。建設項目用地壓覆已設置礦業權重要礦産資源時,對於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在短期內難以簽訂補償協議的,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可先簽訂意向性協議,協議應包括建設單位承諾按有關規定給予礦業權人合理補償、礦業權人同意壓覆等內容。在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承諾負責按有關規定協調解決壓覆礦産補償等相關事宜、積極採取措施防止因壓礦糾紛引發群體事件和安全生産事故後,即可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産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規定的權限履行壓礦審批手續,經批准後可組卷報批用地。用地報批期間,建設單位應與礦業權人具體協商補償標準並簽定協議,按規定辦理壓覆登記手續。用地批准後,尚未完成補償協議、辦理壓覆登記手續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轉發用地批復,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辦理供地手續。
三是改進耕地佔補平衡審查要求。目前,所有補充耕地項目都需報部備案,包括補充耕地地塊邊界拐點坐標,並運用耕地佔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對佔用與補充耕地項目予以挂鉤確認。因此,用地報批時報送佔補平衡挂鉤確認信息號,不再重復報送補充耕地地塊邊界拐點坐標表。
四是簡化用地申報內容。考慮到與土地供應方式銜接,部對下發的用地批復進行了改進,對於經批准的用地,要求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不再明確具體建設用地單位。因此,報部用地報件不需報送建設單位向縣(市)提交的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
上述優化程序、簡化報件後,報國務院批准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部材料減為8件,詳見附件 1;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報告也作相應調整,文本格式詳見附件2。
(二)合理確定市、縣申報材料。各省(區、市)可以結合本地土地管理基礎工作和業務建設情況,從優化程序、簡化報件、提高效率出發,因地制宜,合理確定省、市、縣各級受理用地報件要求。確定報件要求,應以各級職責履行到位為前提,確保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計劃,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土地供應政策,耕地佔補平衡落實到位,徵地補償安置切實可行等。
三、採取措施,支持重點建設項目
(一)提前介入,主動服務。重點項目建設對帶動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改善民生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與投資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銜接,及時了解和掌握本區域內重點建設項目用地需求;在建設項目批准(核準)後的初步設計階段,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就要提前介入,開展勘測定界、徵地補償安置等前期準備工作;項目具備用地申報條件後,及時組卷上報;地(市)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逐級抓緊審查報批,提高運轉效率。
(二)規範重點建設項目先行用地。對於已通過部用地預審、項目批准立項並完成初步設計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屬於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以及因工期緊或受季節影響確需動工建設的其他工程,可向部申請辦理先行用地。申請用地時,必須説明擬用地符合預審要求和土地使用標準,權屬清楚,地類、面積準確;涉及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徵地補償安置應徵得農民同意並確保補償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地方政府應確保不因先行用地發生信訪問題和突發事件。同時,嚴格限制動工建設範圍,不得超出先行用地批准範圍動工建設,超出的按違法用地嚴肅查處。
先行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部提出申請,報批材料目錄詳見附件3,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請示文件文本格式詳見附件4。
四、強化基礎建設,提高用地報批效率
(一)大力推進用地審查報批信息化建設。各地在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中,要將用地審查報批作為信息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大用地審批中信息化手段運用,全面實現用地審批網上運行、遠程報批,加快建設用地的受理、審查和報批運轉,提高審批效率。
(二)加強培訓提高報件質量。針對當前一些地方存在用地報件質量低、補正率高、補正時間長的突出問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對市、縣用地報批工作的指導,定期開展業務培訓,指導基層做好用地申報工作;嚴格審查申報用地,按部規定的格式、內容和規範要求提交審查報告,全面、準確、真實地反映申報用地情況,切實履行好實質性審查職責。
(三)部加大報件受理審查把關力度。部將加大政務大廳對用地報件合規性審查的力度,對於不符合報批要求的用地報件,堅決不予接收;對於發出補正通知但遲遲不予補正,或存在反復補正問題的用地報件,堅決予以退回。部將完善用地報件質量通報制度,定期對各省(區、市)用地報件質量情況進行通報。
此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
附件:
1.報國務院批准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材料目錄.doc
2.報國務院批准建設項目用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報告文本格式.doc
3.報部批准建設項目先行用地報批材料目錄.doc
4.報部批准建設項目先行用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請示文件文本格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