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的答問
1.《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簡稱《規範》)如何要求並保障托幼機構為兒童提供安全的食物?
答:《規範》依據現有食品衛生相關法律、法規,重點提出對食堂的管理要求,並給出具體可行的依據。要求食堂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並建立健全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增加托幼機構食品採購要求和庫存食品要求,明確食品加工用具的消毒要求;對留樣食品要求提出明確要求。
2.如何保障在托幼機構就餐兒童的營養?
答:《規範》要求托幼機構以《中國居民膳食指南》為指導,參考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DRIs)” 和各類食物每日參考攝入量制訂兒童膳食計劃,定期更換帶量食譜;至少每季度進行1次膳食調查和營養評估。保證了兒童平衡膳食的供給,包括三大營養素熱量佔總熱量的百分比、全日熱量分配等。以有效促進兒童正常生長髮育,預防營養性疾病發生。
3.《規範》對兒童膳食費管理是否有要求,如何保證費用都用在兒童膳食中?
答:《規範》要求托幼機構膳食由專人負責,建立有家長代表參加的膳食委員會並定期召開會議,進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員與兒童膳食要嚴格分開,兒童膳食費專款專用,賬目每月公佈,每學期膳食收支盈虧不超過2%。以保證兒童膳食費用專款專用。
4.《規範》是否對托幼機構提供的飲用水有要求?
答:《規範》明確提出托幼機構應為兒童提供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生活飲用水。保證兒童按需飲水。
5.兒童在托幼機構內進行室內外活動和鍛鍊,《規範》是否對預防運動安全有要求?
答:《規範》明確體格鍛鍊要根據兒童的年齡和生理特點開展,並掌握運動強度和運動量;保證兒童運動場地和運動器械的安全,做好場地佈置和運動器械的準備;定期進行室內外安全隱患排查;做好運動前、運動中和運動後的醫學觀察;全面了解兒童健康狀況,對患病兒童、病癒恢復期和體弱兒童的鍛鍊提出要求。
6.兒童入托幼機構要做哪些檢查?
答:兒童入園(所)前要到醫療機構進行身高(長)、體重測量,進行眼、耳、口腔、視力檢查,和一般內科檢查,並進行血紅蛋白和丙氨酸氨基轉移酶檢驗。
7.兒童轉園(所)時是否要重新進行體檢?
答:兒童轉園(所)時,持原托幼機構提供的“兒童轉園(所)健康證明”、“0~6歲兒童保健手冊”可直接轉園(所)。“兒童轉園(所)健康證明”有效期3個月。
8.兒童因外出等原因離開托幼機構一段時間,還要重新進行入園(所)健康檢查嗎?
答:兒童離開園(所)3個月以上者,需重新按照入園(所)檢查項目進行健康檢查。
9.兒童需要在園(所)喂藥時,家長該如何做?
答:《規範》明確規定患病兒童應當離園(所)休息治療。如果兒童確需在托幼機構喂藥,托幼機構應當和家長做好藥品交接和登記,並請家長簽字確認。
10.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體檢在哪些醫院進行?
答:《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與《規範》明確規定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11.托幼機構工作人員發現哪些疾病需要離崗?
答:《規範》明確指出 “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凡患有發熱、腹瀉等症狀;流感、活動性肺結核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性疾病;淋病、梅毒、滴蟲性陰道炎、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症狀或疾病者須離崗,治愈後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並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回園(所)工作。
12.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托幼機構如何保證在園兒童的健康?
答:《規範》中通過以下規定保證在園兒童的健康:
(1)托幼機構應建立傳染病管理制度,發現傳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後,應當立即報告。(2)托幼機構要督促家長完成兒童預防接種。(3)對因病缺勤的兒童要加強隨訪,以做到對傳染病人的早發現;發現可疑病例時,及時進行隔離控制措施,並對環境和物品實施消毒。(4)發生傳染病期間,托幼機構加強晨午檢和全日健康觀察,注意保護易感兒童。對發生傳染病的班級按要求進行醫學觀察,醫學觀察期間該班與其他班相對隔離,不辦理入托和轉園(所)手續。(5)患傳染病的兒童隔離期滿後,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痊癒證明方可返回園(所)。來自疫區或有傳染病接觸史的兒童,檢疫期過後方可入園(所)。(6)傳染病流行期間,加強對家長的宣傳工作,提高其防護能力和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