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的指導,規範國家節水型城市管理,切實提高城市用水效率,改善城市水環境,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對《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進行了再次修訂。日前,兩部委印發新修訂的《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要求各地加大城市節水工作力度,並組織做好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復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申報與考核辦法對申報範圍、條件、時間和考核年限、程序、材料,考核評審組織管理、程序、動態管理及復查等作了詳細規定。根據辦法,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考核工作每兩年進行1次,接受申報為雙數年;復查自命名之日起每4年進行1次。申報國家節水型城市,須獲得省級節水型城市稱號滿1年(含)以上。被撤銷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的城市,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申報城市要實事求是準備申報材料,數據資料要真實可靠,不得弄虛作假;若發現造假行為,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對經復查不合格的城市,兩部委將給予警告,並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撤銷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對不按期申報復查、連續兩次不上報節水統計數據或工作報告的城市,撤消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
考核標準規定了國家節水型城市必須具備的5個基本條件,如有任何一條不符合要求,則不具備申報資格。此外,考核標準還規定了基礎管理指標、技術考核指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