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4日從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為更好地貫徹實施《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範高溫津貼的發放,省人社廳、安監局、國稅局、地稅局、總工會日前聯合出臺了《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和《關於公佈廣東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率先在全國對高溫津貼的具體發放辦法作出明確規定。
可按天數折算每天6.9元
根據規定,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對因事假、工傷等因素導致不能正常出勤的,可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每人每天6.9元。
同時,《辦法》規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定期對高溫津貼的標準進行調整。
不定時工作制按月全額發放
《辦法》除規定了通常情況下高溫作業人員的高溫津貼按月發放外,還針對實際操作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分列多種情形對高溫津貼的發放作出明確規定。
對於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高溫津貼是對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勞動者特殊勞動消耗的補償,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但勞動者因事假、曠工、休假等未提供勞動的,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這為用人單位特殊情況下如何發放高溫津貼提供了依據。
《辦法》還對用人單位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非全日制用工以及實行特殊工時的高溫津貼發放辦法作出規定。對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及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實際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發放高溫津貼;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這兩種特殊工時的高溫作業人員,則要按月發放全額高溫津貼。
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降低工資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並強調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從而強化政府行政部門對高溫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可操作性。
按照《辦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需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將面臨省政府《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所規定的處罰,即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省人社廳提醒,高溫天氣將至,廣大用人單位需按照高溫津貼的標準和發放辦法,及時做好發放高溫津貼等工作準備,加強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記者/劉熠 通訊員/粵仁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