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土資源部網站消息,6月7日,國土資源部發佈了《閒置土地處置辦法》,這個辦法將於今年的7月1日起生效執行。如果滿兩年仍然沒有動工開發的土地,將可能被收回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辦法》中指出,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徵繳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閒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