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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響三部曲 營造軟環境—我國氣象法制建設綜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6月15日 08時45分   來源:氣象局網站

    “1部法律,2個條例,23部部門規章,155部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構成了我國的氣象法制體系。目前,我國的氣象立法體系日趨完善,執法體系初步形成,已建立專兼結合的氣象法制隊伍。”回顧我國氣象法制建設歷程,中國氣象局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志強日前接受記者採訪時如是説。

    加強氣象立法 實現有法可依

    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下簡稱《氣象法》)。這標誌著我國氣象事業步入了依法發展的軌道。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目前,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以《氣象法》為主體,氣象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氣象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等相配套的氣象法制體系。

    作為我國第一部氣象法律,《氣象法》規定了氣象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氣象探測、氣象預報與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防禦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內容,明確了氣象部門實行中央和地方雙重計劃體制和相應的財務渠道,極大地調動了中央和地方發展氣象事業的積極性,為中國特色氣象事業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氣象法》自頒布以來,成為全社會、全行業依法從事氣象活動的行為準則,成為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推進氣象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據。

    為加強《氣象法》的配套法規建設,中國氣象局會同國務院法制辦堅持開門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將社會公眾關心和關注的氣象災害防禦、氣候資源開發等熱點和難點問題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國務院制定出臺了《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行政法規;中國氣象局制定出臺了《氣象行政處罰辦法》《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和《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這些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出臺,對於規範氣象社會活動和行為,強化氣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發揮了積極作用。

    “《氣象法》以及配套法規、規章的出臺,為氣象事業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為氣象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時,也促進了地方氣象立法工作的開展。”王志強説,“地方氣象立法是氣象立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並落實地方氣象法規和政府規章是氣象立法工作的重要內容。”

    自《氣象法》頒布實施以來,地方各級人大、政府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和氣象工作實際,有計劃、有重點、有步驟地推進地方氣象立法工作。截至2012年4月,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50個具有立法權的城市制定出臺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155部,其中地方性氣象法規66部、政府規章89部。

    綜觀地方氣象立法工作,立法針對性強,地域特色鮮明,法規規章的適用性較好。各地氣象部門在立法前注重加強溝通協調,形成了每年度向地方人大、政府彙報氣象工作的制度,及時提出地方氣象立法需求和立法項目建議,並組織起草立法草案。同時,各地在立法過程中注重科學立法,加強立法前期調研、論證和研究工作,增強地方立法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上海市實施<氣象法>辦法》針對國際大都市的實際需要,明確了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核心區、控制區的審批要求,明確了媒體播發氣象預警信息的時間和水産養殖、港口及海上作業等的專業氣象服務等要求,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而《浙江省氣象條例》根據浙江實際,明確和細化了公共財政對氣象事業的保障機制。重慶、湖北、甘肅等地氣象部門與人大、政府法制辦從法規立項伊始組成聯合起草工作組,全程跟蹤立法過程,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地方氣象立法領域不斷拓展,專項立法日益增多,確保了氣象部門相關職能的履行。”王志強説,隨著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地方氣象事業的發展,各地加快了專項立法進程。

    為了應對氣候變化,落實生態立省戰略,青海省針對青藏高原為我國乃至整個東亞地區氣候變化的“敏感區”和生態環境的“脆弱帶”的情況,通過加強立法,對政府應對氣候變化的職能進行規範,積極推動出臺我國第一部應對氣候變化的地方政府規章《青海省應對氣候變化辦法》,對推動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通過加強氣象立法,對全社會氣象活動、氣象行為進行規範,使氣象部門、政府部門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和社會管理職能時,有了充分依據。同時,層次清晰的法規體系保障了氣象事業有序發展、依法發展。”王志強説。

    強化氣象執法 推進依法行政

    氣象發展,法制先行。依法發展氣象事業,是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氣象事業發展,全面提高氣象防災減災能力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的需要,也是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全面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和社會管理職能,強化市場監管的必然要求。

    近年來,氣象部門嚴格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氣象行政執法體制,規範氣象行政執法行為,完善氣象行政執法責任制,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氣象法》賦予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行政執法權和對氣象違法案件的處罰權。為了履行好法律賦予的職責,氣象部門高度重視氣象行政執法工作,著力加強氣象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完善氣象行政執法制度。

    各地氣象部門以落實《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為契機,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對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氣象執法依據進行了全面梳理,列舉出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依據和每項具體行政執法職權及其依據的條款,並將氣象部門履行社會管理的“權力清單”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目前,以省局監督、市局為主、縣局配合,機構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規範的氣象行政執法體系逐漸形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氣象局全部建立了專門的氣象法制工作機構,配備了專職人員。全國共有1.1萬多人經培訓、考核,領取了氣象行政執法證或執法監督證,專兼結合、以兼為主的氣象行政執法隊伍已經建立。

    各地氣象部門通過執法培訓、執法實踐,規範執法行為,努力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不斷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有力規範了社會氣象活動。

    近年來,全國氣象部門每年立案查處違法案件4000余件。各級氣象主管機構不斷加大對氣象違法案件的執法力度,對河北佳誠非法發佈氣象信息案、浙江麗水非法施放氣球案以及河南許昌、重慶沙坪壩、吉林靖宇等地氣象探測環境遭破壞案的督導查辦,有效制止了各種違反氣象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了氣象法律法規的尊嚴。

    自《氣象法》頒布以來,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每年都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氣象法》的執法檢查或調研。國務院法制辦及有關部門會同中國氣象局,對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貫徹實施《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行政法規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與當地人大、政府也聯合或單獨開展了《氣象法》及配套法規的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王志強説,通過執法檢查,提高了各級領導對氣象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較好解決了《氣象法》及配套法規在貫徹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增強了各級政府依法管理氣象工作的責任意識。

    開展氣象普法 做好宣貫工作

    在推進氣象依法行政工作中,中國氣象局始終堅持立法、執法、普法協調一致,同步推進,加強氣象法制宣傳和督促檢查,確保有效執行。

    以廣泛宣傳和引導輿論為主要內容的氣象法制宣傳,為提升全社會的氣象法律意識,營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圍,奠定了堅實的社會基礎。各級氣象部門以重要的氣象法律法規出臺和重大事件為契機,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以及召開新聞發佈會、座談會、報告會,發表署名文章、電視講話和下發貫徹實施通知等形式,進行廣泛宣傳。

    在《氣象法》實施5週年、10週年紀念日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頒布實施之際,中國氣象局與全國人大環資委、全國人大農委、國務院法制辦在人民大會堂聯合舉辦座談會、新聞發佈會,加大氣象法律法規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力度。同時,在《氣象法》頒布10週年時,中國氣象局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了氣象法律法規知識競賽活動,取得了較好的普法效果。

    為了加大氣象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地方各級氣象部門採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了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活動。各地每年以《氣象法》頒布實施紀念日、“3·23”世界氣象日、科技周、“5·12”防災減災日和“12·4”法制宣傳日等為契機,通過召開新聞發佈會、開放氣象臺站、設點散發宣傳材料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氣象法律法規。同時,將氣象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作為“四五”“五五”普法的重要內容,為氣象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奠定了堅實基礎。

    “氣象部門的社會管理職能源於《氣象法》,《氣象法》規定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具有行政管理權。無論是國家立法,還是地方立法,都是為履行職能提供依據、奠定基礎。”王志強説,氣象部門將強化履職基礎,繼續加強氣象法規體系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促進氣象事業科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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