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等3部門關於印發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衛辦醫管發〔2012〕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財政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財政局,衛生部部屬(管)醫院:
為貫徹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公立醫院改革精神,加強和規範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項目管理工作,我們制定了《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衛生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項目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公立醫院改革精神,加強縣級醫院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好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項目,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財政支持、衛生部和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實施的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骨幹醫師是指縣級醫院主治醫師或從事本專業3年以上的註冊執業醫師。根據需要可以適當安排少量護理、醫技人員。
第四條 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項目的任務是:對縣級醫院骨幹醫師進行培訓,培養一支留得住、用得上,臨床醫療技術基本功紮實,掌握相關專科臨床適宜技術和臨床路徑,保證醫療安全,滿足當地患者基本醫療服務需求的醫療隊伍。
第五條 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項目要與萬名醫師支援農村衛生工程、城鄉醫院對口支援、東西部醫院省際對口支援等工作結合起來,做到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爭取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衛生行政部門職責
第六條 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項目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會同財政部負責編制並下達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項目規劃和年度工作任務,建立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對各地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評估。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按照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下達的培訓任務,負責制定本地區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項目實施方案;確定或協調地市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參與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項目工作的三級醫院(以下簡稱培訓醫院)、選派骨幹醫師的縣級醫院(以下簡稱選派醫院);部署和組織實施本地區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項目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考核評估;對參加培訓的骨幹醫師(以下簡稱參訓醫師)培訓結束後的工作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可以和行業協(學)會合作,落實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任務。
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選派醫院確定培訓方向,落實參訓人員。
第七條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在年度項目工作實施前,將本年度工作安排或實施方案報送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並通過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報送相關信息。
第八條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在年度項目工作結束後,及時向衛生部、國家中醫藥局報送執行情況總結,包括實施情況、項目成效、存在問題和資金使用等。
第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培訓醫院提供的考核意見,為參訓醫師出具培訓結業證書。
第三章 選派醫院和培訓醫院職責
第十條 選派醫院和培訓醫院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加強項目的組織管理,確定負責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第十一條 選派醫院應當建立骨幹醫師選派制度。根據當地的疾病譜和群眾醫療服務需求,結合本院專科建設計劃,按照分配的名額與條件,在與培訓醫院充分溝通的基礎上,選送骨幹醫師參加培訓。
第十二條 選派醫院應當確保參訓醫師在培訓期間的職務、工資、福利待遇等保持不變。
第十三條 選派醫院應當把骨幹醫師培訓考核意見和結業證書納入個人檔案,作為年度考核和職稱晉陞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培訓醫院應當制訂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對參訓醫師開展崗前教育,介紹醫院基本情況、管理制度、教學計劃等,進行必要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人文醫學培訓,負責參訓醫師的日常管理,做好記錄。
第十五條 培訓醫院應當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制訂本醫院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方案,包括帶教師資、培訓方式、培訓內容、培訓目標等。培訓期間每週至少安排6學時的理論授課時間,同時安排好臨床培訓,保證培訓效果。
第十六條 培訓醫院要針對性地制訂各專業培訓考核辦法,對參訓醫師進行考勤、階段考核和結業考核,出具書面考核意見,考核內容包括理論考試和臨床實踐技能考核。
第十七條 培訓醫院要為參訓醫師指定帶教導師,原則上要求由副高以上職稱人員擔任,併為參訓醫師工作與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四章 參訓醫師和帶教導師的職責
第十八條 參訓醫師應當按照所在醫院的派遣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安排,參加培訓工作。
第十九條 參訓醫師在培訓期間由培訓醫院管理,選派醫院協助管理。
第二十條 參訓醫師應當自覺接受培訓醫院和選派醫院的管理,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培訓醫院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一條 參訓醫師應當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長,在培訓醫院的安排下努力學習,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 帶教導師應當採取“一對一”的臨床培訓方式,結合參訓醫師的具體情況因材施教。
第二十三條 帶教導師要重點培養參訓醫師臨床思維、臨床技術操作能力和醫患溝通技能,幫助參訓醫師熟練掌握臨床常見病、多發病的適宜診療技術,熟悉部分疑難重症疾病的診斷、鑒別診斷和治療。
第二十四條 參訓醫師應當與選派醫院簽訂協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協議中應當明確培訓期滿後,參訓醫師返回選派醫院工作的最低年限。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 中央財政按照一定標準對中西部地區開展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培訓進行補助,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要會同省級財政部門,統籌落實培訓所需補助經費,及時將資金分配到實施單位,保障培訓工作順利實施。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加強培訓資金的管理,做到專賬管理、專項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滯留或挪用。
第二十七條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培訓醫院的培訓工作支出,以及改善參訓醫師培訓期間的生活、住宿條件。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會同財政部對各地培訓工作進行考核。對沒有正當理由,未能完成縣級醫院骨幹醫師年度培訓任務的單位和個人, 將在全國範圍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中央財政在分配下年度補助資金時相應核減補助資金。
第二十九條 對於違反培訓醫院規章制度的參訓醫師,由培訓醫院向選派醫院提出處理意見,選派醫院應當予以處理。處理結果報省級衛生、中醫藥管理部門備案,並在相關政府網站上公開。涉及違法違規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條 參訓醫師在培訓期間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