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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解讀《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6月27日 11時03分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2011年12月8日,交通運輸部第1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並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佈,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為了便於公眾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更好地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現就《辦法》出臺的背景、意義、適用範圍、主要規定和要求等方面作如下解讀。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2004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正式實施。《港口法》第十三條規定"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批准",這在法律層面確立了港口岸線使用實行許可制度。制定並公佈《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主要是基於以下兩方面考慮:

    一是依法行政和規範港口岸線使用審批行為的需要。

    200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對涉及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作了較為全面和詳細的規定。港口岸線審批作為一項涉及港口岸線使用的行政許可事項,有必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並結合我國港口岸線使用審批工作的實際,對港口岸線使用的審批範圍、條件、程序、內容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以規範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提高工作效能,方便行政相對人,提高岸線使用許可的透明度。

    二是合理使用和有效保護港口岸線資源的需要。

    近年來,地方人民政府紛紛實施"以港興市"戰略,促進臨港産業發展。各地建設港口熱情持續高漲,加大了港口建設力度,相繼建設了一批新港區。在港口項目建設中,出現了一些岸線使用不符合規劃、不盡合理的問題,個別項目存在未批先建行為。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是港口管理部門對港口建設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來的實踐表明,通過加強對岸線使用審批,能夠加強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保障在港口規劃的指導下科學、合理使用港口岸線,促進港口岸線資源的節約利用與保護,也有利於對岸線使用實施後續監督與管理。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和主要內容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碼頭等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申請、審批行為的相關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港口深水岸線審批程序,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和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具體實施包括港口非深水岸線在內的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的相關工作。

    《辦法》共二十三條:第一至五條分別是關於立法目的、適用範圍、港口岸線使用原則、主管部門職責等方面的規定,第六至十五條是關於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程序及具體要求等方面的規定,第十六條至十九條是關於港口岸線審批效力、岸線使用證等方面的規定,第二十至二十二條是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第二十三條是關於實施日期的規定。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的主要規定和要求

    1、明確了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材料的要求

    《辦法》進一步規範了港口岸線使用申請制度,明確了由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人在建設港口項目時提出岸線使用申請,並提供港口岸線使用申請表、申請人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和海事、航道部門關於建設項目意見等五方面材料。

    2、明確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的基本程序要求

    一是明確了分級審查的程序。對於港口深水岸線審批,《辦法》結合我國港口分級管理的實際,進一步明確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門、省級港口管理部門兩級審查、轉報,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制度。

    二是明確了分級審查的職責。《辦法》規定了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港口深水岸線使用申請後,應進行現場核查、核實申請材料;省級港口管理部門應組織專家評審,徵求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後提出初審意見。

    三是明確了各級審查的時限要求。《辦法》依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要求,在第七條、第九條對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以及交通運輸部完成審批相關工作的時限作出了規定。

    3、明確了港口岸線使用審查、評審的具體內容

    結合近年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工作的實踐經驗,《辦法》第十條提出了港口岸線使用申請審查、專家評審的六方面具體內容要求,包括港口建設項目必要性、岸線使用方案合理性審查,還包括産業政策、港口規劃以及國家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審查,進一步完善了相關要求,有利於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人和各級港口行政主管部門操作和執行。

    4、《辦法》對國家核準其它建設項目使用港口岸線的審批做出了明確規定

    《港口法》第十三條提出"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批准建設的項目使用港口岸線,不再另行辦理港口岸線的審批程序",《辦法》對此規定在程序上進行了完善。《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由國務院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港口建設項目,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同時抄報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對港口建設項目提出行業意見時一併提出岸線使用意見。由國務院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其它建設項目,在港口總體規劃區範圍內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批、核準之前,徵求交通運輸部關於建設項目使用港口岸線的意見。"

    5、建立了港口岸線使用證管理制度

    《辦法》建立港口岸線使用證管理制度,一方面是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加強對許可事項進行監督管理,便於對港口岸線使用實施後續監督。另一方面也是對岸線使用行政許可程序的完善,港口深水岸線使用證由交通運輸部直接向岸線使用申請人核發。

    《辦法》第十四條對港口岸線使用證取得的時間、方式以及港口岸線使用證的主要內容進行了規定。第十九條對港口岸線使用證登出條件進行了規定。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關於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效力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是《辦法》將港口岸線使用審批作為港口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的前置條件。《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港口設施項目未取得港口岸線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運輸部關於使用港口岸線的意見,不予批准港口設施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許可"。

    二是《辦法》第二十至二十二條根據相關法律要求,進一步明確了港口岸線使用申請人、審批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以及違規使用岸線行為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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