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決定繼續對原産于美韓日俄四國
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徵收反傾銷稅
6月27日,商務部發佈2012年第32號公告,決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繼續對原産于美國、韓國、日本和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英文名稱:Epichlorohydrin)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公告説,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産于美國、韓國、日本和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對中國的傾銷有可能繼續發生,對中國國內産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同意,商務部決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6年第44號公告公佈的徵稅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對上述産品徵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于2006年6月28日發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2011年6月27日,商務部發佈公告,決定對上述産品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