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派海員等勞務免徵營業稅的通知
財稅[2012]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批復精神,經研究,現將外派海員等勞務有關營業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提供的下列勞務,免徵營業稅:
(一)標的物在境外的建設工程監理。
(二)外派海員勞務。
外派海員勞務,是指境內單位派出屬於本單位員工的海員,為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駕駛和船舶管理等勞務。
(三)以對外勞務合作方式,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人員管理勞務。
對外勞務合作,是指境內單位與境外單位簽訂勞務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組織和協助中國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動。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免徵的營業稅,在本通知到達之日前上述已徵收入庫的應予免徵的稅款,允許從納稅人以後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或予以退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