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的答問
一、基本情況
(一)制定目的。
食品營養標簽是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營養信息和特性的説明,也是消費者直觀了解食品營養組分、特徵的有效方式。根據《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為指導和規範我國食品營養標簽標示,引導消費者合理選擇預包裝食品,促進公眾膳食營養平衡和身體健康,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衛生部在參考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和國內外管理經驗的基礎上,組織制定了《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以下簡稱“營養標簽標準”),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二)實施營養標簽標準的意義。
根據國家營養調查結果,我國居民既有營養不足,也有營養過剩的問題,特別是脂肪、鈉(食鹽)、膽固醇的攝入較高,是引發慢性病的主要因素。通過實施營養標簽標準,要求預包裝食品必須標示營養標簽內容,一是有利於宣傳普及食品營養知識,指導公眾科學選擇膳食;二是有利於促進消費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體健康;三是有利於規範企業正確標示營養標簽,科學宣傳有關營養知識,促進食品産業健康發展。
(三)國際上食品營養標簽管理情況。
國際組織和許多國家都非常重視食品營養標簽,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先後制定了多個營養標簽相關標準和技術文件,大多數國家制定了有關法規和標準。特別是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WHO/FAO)的《膳食、營養與慢性病》報告發佈後,各國在推行食品營養標簽制度和指導健康膳食方面出臺了更多舉措。世界衛生組織(WHO)調查顯示,74.3%的國家有食品營養標簽管理法規。美國早在1994年就開始強制實施營養標簽法規,我國台灣地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也已對預包裝食品採取強制性營養標簽管理制度。
(四)營養標簽標準實施原則。
標準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是食品生産企業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生産,符合營養標簽標準要求。二是提倡以技術指導和規範執法並重的監督執法方式,對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不規範的,應積極指導生産企業,幫助查找原因,採取改進措施。三是推動食品産業健康發展,食品生産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將營養標簽標準的各項要求與生産技術、經營、管理工作相結合,逐步減少鹽、脂肪和糖的用量,提高食品的營養價值,促進産業健康發展。
(五)營養標簽標準與相關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的銜接。
營養標簽標準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屬於強制執行的標準。標準實施後,其他相關規定與本標準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標準執行。自營養標簽標準實施之日,衛生部2007年公佈的《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範》即行廢止。
(六)營養標簽標準與原《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範》的比較。
營養標簽標準充分考慮了《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範》規定及其實施情況,借鑒了國外的管理經驗,進一步完善了營養標簽管理制度,主要是:1.簡化了營養成分分類和標簽格式。刪除“宜標示的營養成分”分類,調整營養成分標示順序,減少對營養標簽格式的限制,增加文字表述的基本格式。2.增加了使用營養強化劑和氫化油要強制性標示相關內容、能量和營養素低於“0”界限值時應標示“0”等強制性標示要求。3.刪除可選擇標示的營養成分鉻、鉬及其NRV值。4.簡化了允許誤差,刪除對維生素A、D含量在“強化與非強化食品”中允許誤差的差別。5.適當調整了營養聲稱規定。增加營養聲稱的標準語和同義語,增加反式脂肪(酸)“0”聲稱的要求和條件,增加部分營養成分按照每420kJ標示的聲稱條件。6. 適當調整了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刪除對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放置位置的限制,增加能量、膳食纖維、反式脂肪(酸)等的功能聲稱用語,修改飽和脂肪、泛酸、鎂、鐵等的功能聲稱用語。
二、適用對象和範圍
(七)預包裝食品。
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應按照本標準規定標示營養標簽(豁免標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可以參照本標準執行,也可以按企業雙方約定或合同要求標注或提供有關營養信息。
(八)關於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根據國際上實施營養標簽制度的經驗,營養標簽標準中規定了可以豁免標識營養標簽的部分食品範圍。鼓勵豁免的預包裝食品按本標準要求自願標識營養標簽。豁免強制標識營養標簽的食品如下:
1.食品的營養素含量波動大的,如生鮮食品、現制現售食品;
2.包裝小,不能滿足營養標簽內容的,如包裝總表面積點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積點20cm2的預包裝食品;
3.食用量小、對機體營養素的攝入貢獻較小的,如飲料酒類、包裝飲用水、每日食用量點10g或10mL的。
符合以上條件的預包裝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則應當按照營養標簽標準的要求,強制標注營養標簽:
1.企業自願選擇標識營養標簽的;
2.標簽中有任何營養信息(如“蛋白質點3.3%”等)的。但是,相關産品標準中允許使用的工藝、分類等內容的描述,不應當作為營養信息,如“脫鹽乳清粉”等;
3.使用了營養強化劑、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植物油的;
4.標簽中有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的。
(九)關於生鮮食品。
是指預先定量包裝的、未經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的生肉、生魚、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裝鮮(或凍)蝦、肉、魚或魚塊、肉塊、肉餡等。此外,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幹製品類,如幹蘑菇、木耳、幹水果、幹蔬菜等,以及生鮮蛋類等,也屬於本標準中生鮮食品的範圍。
但是,預包裝速凍面米製品和冷凍調理食品不屬於豁免範圍,如速凍餃子、包子、湯圓、蝦丸等。
(十)關於乙醇含量點0.5%的飲料酒類。
酒精含量大於等於0.5%的飲料酒類産品,包括發酵酒及其配製酒、蒸餾酒及其配製酒以及其他酒類(如料酒等)。上述酒類産品除水分和酒精外,基本不含任何營養素,可不標示營養標簽。
(十一)關於包裝總表面積點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積點20cm2的預包裝食品。
産品包裝總表面積小于等於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積小于等於20cm2的預包裝食品可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但允許自願標示營養信息。這類産品自願標示營養信息時,可使用文字格式,並可省略營養素參考值(NRV)標示。
包裝總表面積計算可在包裝未放置産品時平鋪測定,但應除去封邊所佔尺寸。包裝最大表面面積的計算方法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的附錄A。
(十二)關於現制現售食品。
是指現場製作、銷售並可即時食用的食品。
但是,食品加工企業集中生産加工、配送到商場、超市、連鎖店、零售店等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按標準規定標示營養標簽。
(十三)關於包裝飲用水。
包裝飲用水是指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及其他飲用水,這類産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營養素,因此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
對飲用天然礦泉水,依據相關標準標注産品的特徵性指標,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總固體含量以及主要陽離子(K+、Na+、Ca2+、Mg2+)含量範圍等,不作為營養信息。
(十四)關於每日食用量點10g或10mL的預包裝食品。
指食用量少、對機體營養素的攝入貢獻較小,或者單一成分調味品的食品,具體包括:
1.調味品:味精、醋等;
2.甜味料:食糖、澱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調味糖漿等;
3.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五香粉等;
4.可食用比例較小的食品:茶葉、膠基糖果、咖啡豆等;
5.其他:酵母,食用澱粉等。
但是,對於單項營養素含量較高、對營養素日攝入量影響較大的食品,如腐乳類、醬腌菜(鹹菜)、醬油、醬類(黃醬、肉醬、辣醬、豆瓣醬等)以及複合調味料等,應當標示營養標簽。
(十五)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如何標示營養信息。
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除按標準4.1規定標示外,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後食品中該營養素的含量及其佔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若強化的營養成分不屬於本標準表1所列範圍,其標示順序應排列于表1所列營養素之後。
既是營養強化劑又是食品添加劑的物質,如維生素C、維生素E、β-胡蘿蔔素、核黃素、碳酸鈣等,若僅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可不在營養標簽中標示。
三、營養成分表
(十六)關於營養成分表。
營養成分表是標示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名稱、含量及其佔營養素參考值(NRV)百分比的規範性表格。例如:
營養成分表
(十七)營養成分表的基本要素。
包括5個基本要素:表頭、營養成分名稱、含量、NRV%和方框。
1.表頭。以“營養成分表”作為表頭;
2.營養成分名稱。按標準表1的名稱和順序標示能量和營養成分;
3.含量。指含量數值及表達單位;
4. NRV%。指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佔相應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5.方框。採用表格或相應形式。
營養成分表各項內容應使用中文標示,若同時標示英文,應與中文相對應。
(十八)關於核心營養素。
核心營養素是食品中存在的與人體健康密切相關,具有重要公共衛生意義的營養素,攝入缺乏可引起營養不良,影響兒童和青少年生長髮育和健康,攝入過量則可導致肥胖和慢性病發生。本標準中的核心營養素是在充分考慮我國居民營養健康狀況和慢性病發病狀況的基礎上,結合國際貿易需要與我國社會發展需求等多種因素而確定的,包括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四種。
根據標準實施情況,衛生部將適時對核心營養素的數量和內容進行補充完善。
(十九)其他國家和地區規定的核心營養素。
各國規定的核心營養素主要基於其居民營養狀況、營養缺乏病、慢性病的發生率、監督水平、企業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部分國家和地區規定的核心營養素如下表。
表1.部分國家和地區核心營養素數量及種類
(二十)能量及核心營養素以外的其它營養成分如何標示。
企業可自願標示能量及核心營養素以外的營養成分,並按照本標準表1所列名稱、順序、表達單位、修約間隔、“0”界限值等進行標示。表1中沒有列出但衛生部允許強化的營養成分,應列在表1所示營養成分之後。
(二十一)關於能量及其折算。
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纖維等産能營養素在人體代謝産生能量的總和。
營養標簽上標示的能量主要由計算法獲得。即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纖維等産能營養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應的能量系數(見下表)並進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為單位標示。
表2.食品中産能營養素的能量折算系數
*包括膳食纖維的單體成分,如不消化的低聚糖、不消化澱粉、抗性糊精也按照8kJ/g折算。
(二十二)關於蛋白質及其含量。
蛋白質是一種含氮有機化合物, 以氨基酸為基本單位組成。
食品中蛋白質含量可通過“總氮量”乘以“蛋白質折算系數”計算(公式和折算系數如下),還可通過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總和來確定。
蛋白質(g/100g)=總氮量(g/100g)×蛋白質折算系數
對於原料複雜的加工或配方食品,統一使用折算系數6.25。不同食品中蛋白質折算系數見下表。
表3.蛋白質折算系數
(二十三)關於脂肪及其含量。
脂肪的含量可通過測定粗脂肪(crude fat)或總脂肪(total fat)獲得,在營養標簽上兩者均可標示為“脂肪”。粗脂肪是食品中一大類不溶于水而溶于有機溶劑(乙醚或石油醚)的化合物的總稱,除了甘油三酯外,還包括磷脂、固醇、色素等,可通過索氏抽提法或羅高氏法等方法測定。總脂肪是通過測定食品中單個脂肪酸含量並折算脂肪酸甘油三酯總和獲得的脂肪含量。
(二十四)關於碳水化合物及其含量。
碳水化合物是指單糖、寡糖、多糖等的總稱,是提供能量的重要營養素。
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減法或加法計算獲得。減法是以食品總質量為100,減去蛋白質、脂肪、水分、灰分和膳食纖維的質量,稱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或以食品總質量為100,減去蛋白質、脂肪、水分、灰分的質量,稱為“總碳水化合物”。在標簽上,上述兩者均以“碳水化合物”標示。加法是以澱粉加糖的總和為“碳水化合物”。
(二十五)關於食品中的鈉。
食品中的鈉指食品中以各種化合物形式存在的鈉的總和。食鹽是膳食中鈉的主要來源。
世界衛生組織推薦健康成年人每日食鹽攝入量不超過5g,中國營養學會推薦每日食鹽攝入量不超過6g,但膳食調查結果顯示我國居民鹽平均攝入量遠高於中國營養學會推薦水平。過量攝入食鹽可引起高血壓等許多健康問題,因此倡導低鹽飲食。
(二十六)關於反式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是油脂加工中産生的含1個或1個以上非共軛反式雙鍵的不飽和脂肪酸的總和,不包括天然反式脂肪酸。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産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應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配料中含有以氫化油和(或)部分氫化油為主要原料的産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和代可可脂(未使用氫化油的除外)等,也應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二十七)如何使能量與核心營養素標示醒目。
使能量與核心營養素標示更加醒目的方法推薦如下:
* 增大字號
* 改變字體(如斜體、加粗、加黑)
* 改變顏色(字體或背景顏色)
* 改變對齊方式或其他方式。
如下表,營養成分表中增加了鈣、維生素C和鐵的標示後,能量及核心營養素用加粗的方式使其醒目。
營養成分表
(二十八)關於營養成分含量的標示。
應當以每100克(100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數值標示,如“能量1000kJ/100g”,並同時標示所含營養成分佔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營養成分的含量只能使用具體的含量數值,不能使用範圍值標示,如“點XX”、“點XX”,“40-1000”等。
(二十九)關於營養成分“0”界限值。
“0”界限值是指當能量或某一營養成分含量小于該界限值時,基本不具有實際營養意義,而在檢測數據的準確性上有較大風險,因此應標示為“0”。當以每份標示營養成分時,也要符合每100g或100ml的“0”的界限值規定。
(三十)關於營養成分的名稱和順序。
營養成分應按本標準表1第1列名稱和順序標示。當某營養素有兩個名稱時,如煙酸(煙酰胺),可以選擇標示“煙酸”或“煙酰胺”,也可以標示“煙酸(煙酰胺)”。
(三十一)關於營養成分的表達單位。
營養成分的表達單位應按本標準表1第2列要求標示,可使用中文或括號中的英文表達,也可兩者都使用,但不可以使用其他單位,如維生素D的含量單位只能用“微克”或“μg”標示,不可以用國際單位“IU”標示。規範表達單位對推行營養標簽、便於消費者理解、産品比較等有重要作用。
(三十二)關於營養素參考值(NRV)。
營養素參考值(NRV,Nutrition Reference Values)是用於比較食品營養成分含量高低的參考值,專用於食品營養標簽。營養成分含量與NRV進行比較,能使消費者更好地理解營養成分含量的高低。
“營養素參考值”和“NRV”可同時寫在營養成分表中,也可只寫一個,如“營養素參考值(NRV)%”、“營養素參考值%”或“NRV%”。規定了NRV值的營養成分應當標示NRV%,未規定NRV值的營養成分僅需標示含量。鼓勵企業通過標簽或其它方式正確宣傳NRV的概念和意義。
本標準附錄A給出了規定的能量和32 種營養成分的營養素參考值(NRV),供計算使用。對於NRV 值低於某數值的營養成分,如脂肪的NRV為點60g,在計算産品脂肪含量佔NRV的百分比時,應該按照60g來計算。飽和脂肪、膽固醇也採取類似方式計算。
(三十三)關於未規定NRV的營養成分。
標準附錄A給出了能量和32種營養成分的NRV值。一些允許標示的營養素,如糖、不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等營養成分尚無NRV值。對於未規定NRV的營養成分,其“NRV%”可以空白,也可以用斜線、橫線等方式表達。
當總成分含量用某一單體成分代表時,可使用總成分的NRV數值計算。如糖可使用碳水化合物的NRV值計算,可溶性膳食纖維和(或)不可溶性膳食纖維可使用膳食纖維的NRV值計算。
例如:某産品含有或者添加了膳食纖維,檢測數值為可溶性膳食纖維2.5克/100克,總膳食纖維2.8克/100克,則可標示總膳食纖維,也可以單體計,標示為:膳食纖維 2.8g/100g 11%(NRV%);或膳食纖維(以可溶性膳食纖維計) 2.5g/100g 10%(NRV%);或膳食纖維(以不可溶性膳食纖維計) 0.3g/100g 1%(NRV%)。
(三十四)多聚果糖如何標示。
可在營養成分表內,以膳食纖維單體的形式標示。
例如:膳食纖維(以多聚果糖計)1.5g 6%(NRV%)。
類似標記方法的營養成分包括:多聚果糖、不溶或可溶性膳食纖維、非澱粉多糖、菊粉、聚葡萄糖、低聚半乳糖、抗性澱粉、抗性糊精等。
(三十五)添加兩種及以上膳食纖維成分如何標示。
若産品中添加了兩種及以上膳食纖維,如多聚果糖1.5g/100g,菊粉1.0g/100g時,可標示為:膳食纖維(以多聚果糖+菊粉計)2.5g;10%(NRV%);或膳食纖維(以多聚果糖、菊粉計)2.5g;10%(NRV%);或膳食纖維(以多聚果糖和菊粉計)2.5g;10%(NRV%)。
(三十六)關於數值和NRV%的修約規則。
可採用《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中規定的數值修約規則,也可直接採用四捨五入法,但要確保同一營養成分表中採用同一修約規則。
(三十七)某營養成分的NRV%不足1%時如何標示。
當某營養成分含量點“0”界限值時,應按照本標準表1中“0”界限值的規定,含量值標示為“0”,NRV%也標示為0%。當某營養成分的含量>“0”界限值,但NRV%<1%,則應根據NRV的計算結果四捨五入取整,如計算結果<0.5%,標示為“0%”,計算結果點0.5%但<1%,則標示為1%。
(三十八)關於“份”的標示。
食品企業可選擇以每100克(g)、每100毫升(ml)、每份來標示營養成分表,目標是準確表達産品營養信息。
“份”是企業根據産品特點或推薦量而設定的,每包、每袋、每支、每罐等均可作為1份,也可將1個包裝分成多份,但應註明每份的具體含量(克、毫升)。
用“份”為計量單位時,營養成分含量數值“0”界限值應符合每100g或每100ml的“0”界限值規定。例如:某食品每份(20g)中含蛋白質0.4g,100g該食品中蛋白質含量為2.0g,按照“0”界限值的規定,在産品營養成分表中蛋白質含量應標示為0.4g,而不能為0。
(三十九)當銷售單元包含若干可獨立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時,直接向消費者交付的外包裝(或大包裝)上如何標示。
若該銷售單元內的多件食品為不同品種,應在外包裝(或大包裝)標示每個品種食品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可將共有信息統一標示。
若外包裝(或大包裝)易於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或大包裝)能清晰識別內包裝(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或大包裝)重復標示相應內容。
(四十)銷售單元內包含多種不同食品時,外包裝上如何標示。
1.標示包裝內食品營養成分的平均含量。平均含量可以是整個大包裝的檢驗數據,也可以是按照比例計算的營養成分含量,例如:
營養成分表
2.分別標示各食品的營養成分含量,共有信息可共用,例如:
營養成分表
同一包裝內含有可由消費者酌情添加的配料(如方便麵的調料包、膨化食品的蘸醬包等)時,也可採用本方法進行標示。
3.當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作為贈品時,可以不在外包裝上標示贈品的營養信息。
(四十一)當含有非可食部分時如何標示。
食品含有皮、骨、籽等非可食部分的,如罐裝的排骨、魚、袋裝帶殼堅果等,應首先計算可食部(計算公式如下),再標示可食部中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
可食部=(總重量-廢棄量)/總重量×100%
(四十二)關於營養標簽的輔助信息。
企業按照本標準規定,正確、規範地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營養信息後,在不違背相關法律和標準的前提下,允許對營養標簽進行解釋説明,如對營養成分的數值進行説明、解釋NRV的概念,NRV%高低的含義等。
四、數值分析、産生和核查
(四十三)獲得營養成分含量的方法。
1.直接檢測:選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在沒有國家標準方法的情況下,可選用AOAC推薦的方法或公認的其他方法,通過檢測産品直接得到營養成分含量數值。
2.間接計算:
A. 利用原料的營養成分含量數據,根據原料配方計算獲得;
B. 利用可信賴的食物成分數據庫數據,根據原料配方計算獲得。
對於採用計算法的,企業負責計算數值的準確性,必要時可用檢測數據進行比較和評價。為保證數值的溯源性,建議企業保留相關信息,以便查詢和及時糾正相關問題。
(四十四)可用於計算的原料營養成分數據來源。
供貨商提供的檢測數據;企業産品生産研發中積累的數據;權威機構發佈的數據,如《中國食物成分表》。
(四十五)可使用的食物成分數據庫。
1.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編著的《中國食物成分表》第一冊和第二冊;
2.如《中國食物成分表》未包括相關內容,還可參考以下資料:美國農業部《USDA National Nutrient Database for Standard Reference》、英國食物標準局和食物研究所《McCance and Widdowson’s the Composition of Foods》或其他國家的權威數據庫資料。
(四十六)關於營養成分的檢測。
營養成分檢測應首先選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沒有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時,可參考國際組織標準或權威科學文獻。
企業可自行開展營養成分的分析檢測,也可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完成。
(四十七)關於檢測批次和樣品數。
正常檢測樣品數和檢測次數越多,越接近真實值。在實際操作中,對於營養素含量不穩定或原料本底值容易變動的食品,應相應增加檢測批次。
企業可以根據産品或營養成分的特性,確定抽檢樣品的來源、批次和數量。原則上這些樣品應能反映不同批次的産品,具有産品代表性,保證標示數據的可靠性。
(四十八)關於標示數值的準確性。
企業可以根據計算或檢測結果,結合産品營養成分情況,考慮該成分的允許誤差來確定標簽標示的數值。當檢測數值與標簽標示數值出現較大偏差時,企業應分析産生差異的原因,如主要原料的季節性和産地差異、計算和檢測誤差等,及時糾正偏差。
判定營養標簽標示數值的準確性時,應以企業確定標簽數值的方法作為依據。
(四十九)關於能量值與供能營養素提供能量之和的關係。
標簽上能量值理論上應等於供能營養素(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等)提供能量之和,但由於營養成分標示值的“修約”、供能營養素符合“0”界限值要求而標示為“0”等原因,可能導致能量計算結果不一致。
(五十)採用計算法製作營養標簽的示例。
以産品A為例。
第一步:確認産品A的配方和原輔材料清單。
第二步:收集各類原輔材料的營養成分信息,並記錄每個營養數據的來源。
第三步:通過上述原輔材料的營養成分數據,計算産品A的每種營養成分數據和能量值,並結合能量及各營養成分的允許誤差範圍,對能量和營養成分數值進行修約。
第四步:根據營養素參考值,計算NRV%,並根據包裝面積和設計要求,選擇適當形式的營養成分表。
五、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
(五十一)關於營養聲稱。
對食物營養特性的描述和聲明,包括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營養聲稱必須滿足本標準附錄C規定。
(五十二)關於含量聲稱。
本標準的含量聲稱是指描述食品中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水平的聲稱,如“含有”、“高”、“低”或“無”等聲稱用語。附錄C中表C.1列出的營養成分均可進行含量聲稱,並應符合相應要求。
(五十三)允許使用的含量聲稱用語。
本標準附錄C中表C.2規定了含量聲稱用語,包括標準語和同義語。對營養成分進行含量聲稱時,必須使用該表中規定的用語。
(五十四)允許聲稱“高”或“富含”蛋白質的情形。
當食品中蛋白質含量點12g/100g或點6g/100ml或點6g/420kJ時,可以聲稱“高”蛋白或“富含”蛋白質。
(五十五)産品聲稱低乳糖時,如何標示乳糖含量。
低乳糖聲稱適用於乳及乳製品。有兩種標示方式:
1.在碳水化合物下標示。
營養成分表
2.用括弧標示。
營養成分表
(五十六)需衝調後食用的食品如何標示。
需衝調後食用的預包裝食品,如奶粉、固體飲料等,在標示營養素含量或進行營養聲稱時可選擇按衝調前或衝調後的食品狀態標示,也可兩種狀態同時標示。若兩種狀態同時標示,計算NRV%應選其一併註明。
(五十七)按“份”標示營養成分含量時,可否按“份”進行含量聲稱。
不可以。企業可以用“份”標示營養成分含量,但對營養成分進行含量聲稱時,應滿足相應每100g或每100mL的含量要求。
例如:將某奶粉衝調後的營養成分“份”含量折算成100mL後,判定其蛋白質、鈣符合聲稱要求,如下表。
表4. 以“份”標示的含量聲稱核查
(五十八)關於原料、産品特性及生産工藝的描述。
對原料特性和生産工藝的描述不屬於營養聲稱,如脫鹽乳清粉等,其描述應符合相應法律、法規或標準的要求。
(五十九)關於比較聲稱。
指與消費者熟知的同類食品的能量值或營養成分含量進行比較之後的聲稱,如“增加”、“減少”等。比較聲稱的條件是能量值或營養成分含量與參考食品的差異點25%。
比較聲稱用語分為“增加”和“減少”兩類,可根據食品特點選擇相應的同義語,見本標準附錄C中表C.4。
(六十)關於比較聲稱的參考食品。
參考食品是指消費者熟知的、容易理解的同類或同一屬類食品。選擇參考食品應考慮以下要求:
1.與被比較的食品是同組(或同類)或類似的食品;
2.大眾熟悉,存在形式可被容易、清楚地識別;
3.被比較的成分可以代表同組(或同類)或類似食品的基礎水平,而不是人工加入或減少了某一成分含量的食品。例如:不能以脫脂牛奶為參考食品,比較其他牛奶的脂肪含量高低。
(六十一)關於含量聲稱與比較聲稱的區別。
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都是表示食品營養素特點的方式,其差別為:
1.聲稱依據不同。含量聲稱是根據規定的含量要求進行聲稱,比較聲稱是根據參考食品進行聲稱;
2.聲稱用語不同。含量聲稱用“含有”“低”“高”等用語;比較聲稱用“減少”“增加”等用語。
(六十二)關於比較聲稱和含量聲稱的選擇。
一般來説,當産品營養素含量條件符合含量聲稱要求時,可以首先選擇含量聲稱。因為含量聲稱的條件和要求明確,更加容易使用和理解。當産品不能滿足含量聲稱條件,或者參考食品被廣大消費者熟知,用比較聲稱更能説明營養特點的時候,可以用比較聲稱。
(六十三)關於營養成分功能聲稱。
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指某營養成分可以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聲稱。同一産品可以同時對兩個及以上符合要求的成分進行功能聲稱。
本標準規定,只有當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符合附錄C營養聲稱的要求和條件時,才可根據食品的營養特性,選用附錄D中相應的一條或多條功能聲稱標準用語。例如:只有當食品中的鈣含量滿足 “鈣來源”、“高鈣”或“增加鈣”等條件和要求後,才能標示“鈣有助於骨骼和牙齒的發育”等功能聲稱用語。
(六十四)關於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標準用語。
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標準用語不得刪改、添加和合併,更不能任意編寫。例如,如果産品聲稱高鈣,可選擇本標準中給出的1條或多條功能聲稱用語,但不能刪改、添加和合併。如同時使用鈣的兩條功能聲稱用語,正確的使用方法舉例如下:
1.鈣是骨骼和牙齒的主要成分,並維持骨骼密度。鈣有助於骨骼和牙齒更堅固。
2.鈣是人體骨骼和牙齒的主要組成成分,許多生理功能也需要鈣的參與。鈣有助於骨骼和牙齒的發育。
使用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用語,必須同時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佔NRV的百分比,並滿足營養聲稱的條件和要求。
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的內容和用語由衛生部組織修訂。
(六十五)關於功能聲稱應滿足的條件。
以蛋白質功能聲稱為例,首先應滿足蛋白質的營養聲稱要求,即滿足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的條件之一,才能進行蛋白質的功能聲稱,如下表。
表5.蛋白質的功能聲稱用語及條件
可選用的功能聲稱用語 産品需滿足條件 Ø 蛋白質是人體的主要構成物質並提供多種氨基酸。
Ø 蛋白質是人體生命活動中必需的重要物質,有助於組織的形成和生長。
Ø 蛋白質有助於構成或修復人體組織。
Ø 蛋白質有助於組織的形成和生長。
Ø 蛋白質是組織形成和生長的主要營養素。 含量聲稱的條件:含量
點6g/100g或
點3g/100mL或
點3g/420kJ。
比較聲稱的條件:與參考食品相比,蛋白質含量增加或減少25%以上。
六、營養標簽的格式
(六十六)關於食品營養標簽的格式。
為了規範食品營養標簽標示,便於消費者記憶和比較,本標準附錄B中推薦了6種基本格式。在保證符合基本格式要求的基礎上,企業在版面設計時可進行適當調整。如因美觀要求或易於辨認進行背景和表格顏色的調整,為便於消費者觀察而適當增加內框線等。
(六十七)關於強制標示能量和核心營養素(1+4)的 基本格式。
舉例如下:
營養成分表
(六十八)關於標示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的位置。
營養聲稱、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可以在標簽的任意位置標示,其字號不得大於食品名稱和商標。
(六十九)關於營養成分的標示順序。
營養成分的標示順序按照本標準表1的順序標示。當不標示某些營養成分時,後面的成分依序上移。
不能按照營養素含量高低或重要性調整營養素排列順序。
(七十)關於橫排格式的營養標簽。
根據標簽的形狀,企業可以選用橫排(水平)格式標示,將營養成分分為兩列或兩列以上的形式。能量和營養成分可從左到右從上到下排列,也可從上到下從左到右排列。
(七十一)關於文字格式的營養標簽。
文字格式或非表格形式標示營養信息,允許不用營養素參考值(NRV%)闡釋,但必須遵循本標準規定的能量和營養成分的標示名稱、順序和表達單位。
七、其他
(七十二)實施日期。
營養標簽標准將于2013年1月1日實施。實施日期之前,允許並鼓勵食品生産經營企業執行本標準。在實施日期後生産的食品,應當嚴格按照標準規定執行。在實施日期前生産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質期內繼續銷售。
(七十三)關於營養標簽標準諮詢。
食品生産企業在實施營養標簽標準過程中,如有任何疑問,可向當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諮詢,各有關單位依據有關政務信息公開要求解答諮詢問題。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本標準有意見和建議,可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反映。
相關資料:《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