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基本情況
一、主要職責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要職責為: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制定和發佈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佈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産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産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産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産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産業政策,制定房地産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産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産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産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産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産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預算編報範圍
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和綜合預算編制原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1年部門決算的編制範圍包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本級、離退休幹部局和部屬26家財政補助和經費自理的二級及三級預算單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詳細單位見下表
序號
|
單位名稱
|
1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本級
|
2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離退休幹部局
|
3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稽查辦公室
|
4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機關服務中心
|
5
|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
6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幹部學院
|
7
|
全國市長研修學院
|
8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信息中心
|
9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
|
10
|
中國建築學會
|
11
|
中國土木工程學會
|
12
|
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
|
13
|
中國建設報社
|
14
|
建築雜誌社
|
15
|
中國建築文化中心
|
16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註冊中心
|
17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管理中心
|
18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宅産業化促進中心
|
19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
|
20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幼兒園
|
21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修繕隊
|
22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機關印刷室
|
23
|
中國建築學會科技培訓中心
|
24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培訓中心
|
25
|
建設音像出版社
|
26
|
中國建築文化中心培訓中心
|
27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註冊中心執業培訓中心
|
28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培訓中心
|
第二部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1年部門決算表
第三部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1年部門決算情況説明
一、關於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説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1年收支總決算218384.93萬元,其中:
(一)收入總計218384.93萬元,包括:
1.財政撥款收入52558.72萬元,為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2.事業收入131596.60萬元,為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例如: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的技術諮詢、服務收入等。
3.經營收入20.75萬元,為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主要是我部印刷室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4251.99萬元,為預算單位在“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主要是從科技部等其他部門取得的科技項目經費、公費醫療撥款、社團組織開展學術交流提供服務取得收入、資産出租收入、投資收益以及存款利息等。
5.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85.04萬元,為事業單位在用當年的“財政撥款”、“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即事業單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後按國家規定提取、用於彌補以後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當年收支缺口的資金。
6.上年結轉和結余29871.83萬元,為以前年度支出預算因客觀條件變化未執行完、結轉到當年或以後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既包括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也包括部分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結轉和結余。
(二)支出總計218384.93萬元,包括:
1.外交(類)281.65萬元,主要用於以我國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名義參加的政府外交事務支出。
2.教育(類)221.07萬元,主要用於我部所屬事業單位幹部教育培訓支出。
3.科學技術(類)91866.96萬元,主要用於國家確定的科技重大專項的經費支出和我部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的支出。
4.文化體育與傳媒(類)30萬元,主要用於我部所屬文化單位轉制費用補助。
5.社會保障和就業(類)5906.61萬元,主要用於我部行政單位開支的離退休人員經費、我部所屬離退休經費歸口管理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經費,以及為離退休人員提供管理和服務的工作支出。
6.節能環保(類)726.79萬元,主要用於可再生能源管理方面的支出。
7.城鄉社區事務(類)58946.99萬元,主要用於我部本級及所屬單位機構正常運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8.住房保障支出(類)3403.59萬元,主要用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向職工發放的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9.結余分配33714.70萬元,主要是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單位按規定繳納所得稅、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和事業基金。
10.年末結轉和結余23286.57萬元,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後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既包括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也包括部分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結轉和結余。
二、關於收入決算情況説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1年收入188428.06萬元,其中:財政撥款52558.72萬元,佔27.89%;事業收入131596.60萬元,佔69.84%;經營收入20.75萬元,佔0.01%;其他收入4251.99萬元,佔2.26%。
三、關於支出決算情況説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1年支出161383.66萬元,其中:基本支出111051.39萬元,佔68.81%;項目支出50307.07萬元,佔31.17%;經營支出25.2萬元,佔0.02%。
四、關於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説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1年度財政撥款支出反映的是財政撥款總體支出情況,既包括本年度從中央財政取得的財政撥款發生的支出,又包括使用上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髮生的支出,因此,財政撥款支出數大於《公共預算收入支出決算總表》和《公共預算收入決算表》中僅反映本年度收入情況的財政撥款收入數。
(一)財政撥款支出總體情況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1年財政撥款支出57650.03萬元,佔2011年支出總計35.72%。
(二)財政撥款支出結構情況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1年財政撥款支出主要用於以下方面:城鄉社區事務(類)支出佔48.25%;科學技術(類)支出佔36.52%;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佔9.39%;住房保障支出(類)支出佔3.71%;節能環保(類)佔1.20%;外交(類)支出佔0.49%;教育(類)佔0.39%;文化體育與傳媒(類)佔0.05%。
(三)財政撥款支出具體情況
1.外交(類)駐外機構(款)支出105.66萬元,主要用於我駐聯合國人居署代表處的經費支出。
2.外交(類)國際組織(款)支出175.99萬元,主要用於以我國政府或我部名義參加國際組織,按國際組織章程或協定規定繳納的會費支出及向國際組織的認捐支出。
3.教育(類)教師進修及幹部繼續教育(款)支出221.07萬元,主要用於我部所屬單位幹部教育設施改造的支出。
4.科學技術(類)應用研究(款)支出1704.62萬元,主要用於我部所屬科研事業單位人員、日常公用支出及項目支出。
5.科學技術(類)技術研究與開發(款)支出775.68萬元,主要用於産業技術研究與開發的項目支出。
6.科學技術(類)科技條件與服務(款)支出265萬元,主要用於我部所屬科研事業單位修購項目支出。
7.科學技術(類)科技重大專項(款)支出18289.67萬元,主要用於國家確定的科技重大專項的支出。
8.科學技術(類)其他科學技術支出(款)支出18.02萬元,主要用於科技業務管理的項目支出。
9.文化體育與傳媒(類)其他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款)支出30萬元,主要用於我部所屬文化單位轉制費用補助。
10.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支出5411.45萬元,主要用於我部機關、所屬離退休經費歸口管理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經費支出,以及為離退休人員提供管理和服務而發生的支出。
11.節能環保(類)可再生能源(款)支出693.79萬元,主要用於可再生能源管理的項目支出。
12.城鄉社區事務(類)城鄉社區管理事務(款)支出25474.79萬元,主要用於我部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員及日常公用經費支出,以及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而發生的專項支出。
13.城鄉社區事務(類)城鄉社區規劃與管理(款)支出2343.34萬元,主要用於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小城鎮建設指導等支出。
14.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支出2140.95萬元,主要用於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為職工按規定比例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發放的提租補貼和購房補貼。其中:
(1)住房公積金(項)支出587.11萬元;
(2)提租補貼(項)支出225.25萬元;
(3)購房補貼(項)支出1328.59萬元,其中包括補發以前年度應發未發的購房補貼。
2011年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維持機關運行開支的行政經費合計為10847.94萬元。
五、“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情況説明
(一)2011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
2011年,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撥款開支的“三公經費”預算757.49萬元,全年支出決算699.43萬元,其中:公用出國(境)費421.35萬元,佔60.24%;公務車購置及運行費246.37萬元,佔35.23%;公務接待費(含外事接待費)31.71萬元,佔4.53%。具體情況如下:
1.因公出國(境)費支出421.35萬元。全年使用財政撥款安排出國團組91個,158人次。
2.公務車購置及運行費支出246.37萬元。主要用於部機關、離退休幹部局和其他部屬單位公務車運行所需車輛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等。上述單位開支財政撥款的公務用車保有量為60輛,2011年未使用財政撥款購置公務車。
3.公務接待費支出31.71萬元。主要用於我部對外合作與交流發生的接待支出,包括會場租賃費、工作餐費等。
(二)2012年“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情況
2012年,財政部批復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撥款安排的“三公經費”預算757.49萬元,與2011年預算持平。其中:因公出國(境)費預算427萬元;公務接待費(含外事接待費)預算13.95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預算316.54萬元。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預算單位在“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五、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即事業單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後,按國家規定提取、用於彌補以後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當年收支缺口的資金。
六、上年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預算因客觀條件變化未執行完畢、結轉到本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既包括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也包括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的結轉和結余。
七、外交(類)駐外機構(款):指我常駐聯合國人居署機構運行支出。
八、外交(類)國際組織(款):指以我國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名義參加國際組織,向國際組織的認捐支出,以及按國際組織章程或協定規定繳納的會費支出。
九、教育(類)教師進修及幹部繼續教育(款):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所屬單位幹部教育設施改造的支出。
十、科學技術(類)應用研究(款):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所屬科研事業單位人員、日常公用支出及項目支出。
十一、科學技術(類)技術研究與開發(款):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所屬事業單位推動産業發展中重大、共性、關鍵性技術研究,加速産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等方面的支出。
十二、科學技術(類)科技條件與服務(款):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所屬科研事業完善科技條件的支出。
十三、科學技術(類)科技重大專項(款):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用於國家確定的科技重大專項的經費支出。
十四、科學技術(類)其他科學技術支出(款):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用於科技管理方面的支出。
十五、文化體育與傳媒(類)其他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款):指按照國家文化産業發展規劃支持我部所屬文化單位轉制的補助支出。
十六、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用於部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經費、歸口管理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經費,以及為離退休人員提供管理服務工作的離退休管理機構的支出。
十七、節能環保(類)可再生能源(款):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用於可再生能源管理的支出。
十八、城鄉社區事務(類)城鄉社區管理事務(款):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用於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事務的支出。
十九、城鄉社區事務(類)城鄉社區規劃與管理(款):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用於城鄉規劃管理的支出。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用於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住房公積金:指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以職工工資為繳存基數,分別按照一定比例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行政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公務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機關工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特殊崗位津貼、規範後發放的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等;事業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特殊崗位津貼等。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不得高於12%。
提租補貼:指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自2000年開始,針對在京中央單位職工因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提高發放的補貼,人均標準90元/月。
購房補貼:指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規定,自1998年停止實物分房後,對房價收入比超過4倍以上地區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發放的住房貨幣化改革補貼資金。目前,在京中央單位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05]8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十一、結余分配: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建設單位按規定應交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二十二、年末結轉和結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後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既包括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也包括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的結轉和結余。
二十三、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四、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十五、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業務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二十六、“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指通過財政撥款資金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支出。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往返機票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購置公務用車支出及公務用車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二十七、行政經費:指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職能,維持機關日常運轉所必須開支的費用,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用於工資、津貼及獎金等方面的人員經費和用於辦公、水電等方面的公用經費。項目支出包括出國費等用於一般行政管理事務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