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求對《關於人身保險公司使用再保險改善償付能力有關事項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保監廳函〔2012〕305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
為規範發展人身保險公司使用再保險改善償付能力,我會草擬了《關於人身保險公司使用再保險改善償付能力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現向你們徵求意見。請各公司于7月31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至我會。
聯絡人:田鴻榛
電 話:010-66286855
郵 件:hongzhen_tian@circ.gov.cn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關於人身保險公司使用再保險改善償付能力有關事項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一、為發展、規範人身保險公司使用再保險改善償付能力的行為和效果,制定本通知。
二、釋義
保險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
再保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再保險公司、外國再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分公司、與本條第一款所述保險公司開展業務的境外再保險公司。
直保公司,是相對再保公司而言,直接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
分出公司,是指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或者全部進行轉移的直保公司。
分入公司,是指承接轉移的保險業務的直保公司或者再保公司。
再保險合同,是指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簽訂的,將其對應業務的保險責任全部或部分轉移給分入公司,並符合中國保監會現行監管規定的可以確認為保險合同的合同。
最低資本,是指分出公司或分入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相關規定,計算出的應當具有的資本數額。
實際資本,是指分出公司或分入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相關規定,計算出的實際具有的資本數額。
風險保額,是指有效保額減去責任準備金(或現金價值)。其中,有效保額是指若發生了保險條款中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需支付的金額;責任準備金為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責任準備金;現金價值為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現金價值。
第二章 適用範圍
三、分出公司辦理再保險的主要目的是改善公司償付能力狀況的,適用本通知的有關規定。
分出公司辦理再保險的主要目的是轉移風險,間接影響了償付能力,但影響不大的,不適用本通知的有關規定。
四、分出公司辦理再保險的目的兼有轉移風險和改善償付能力,且其實際效果顯著影響了償付能力的,也適用本通知的有關規定。
判斷效果是否顯著,應當對比辦理再保險前後分出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如果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則應認為效果顯著:
(一)辦理再保險後,分出公司的償付能力從不足變為充足,或者從充足Ⅰ類變為充足Ⅱ類的。
(二)辦理再保險後,分出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提高20%以上(含)。
當評估時點分出公司有多個有效的再保險合同時,應將本季度內新簽約的有效的再保險合同合併計算,不包括原有再保險合同的續簽或轉換再保公司。
五、本通知只適用於分出公司,不適用於分入公司。
第三章 一般性規定
六、分出公司使用再保險改善償付能力,應建立在轉移風險的基礎上。
這裡所稱的風險,是指發生損失的可能性。轉移風險,是指發生損失之後,損失由分入公司承擔。造成損失的原因應當涵蓋分出公司面臨的所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保險風險。
風險的轉移可以是對應業務的全部風險,也可以是部分風險或某類風險,需要根據再保險合同具體認定。
七、認定某一再保險合同轉移風險後,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中的一種或多種的組合改善分出公司的償付能力:
(一)發生風險轉移後,分出公司可以計提應收分保準備金,進而降低最低資本。
(二)發生風險轉移後,分出公司可以計提應收分保準備金,提高認可資産,進而增加實際資本。
(三)發生風險轉移後,分出公司可以降低長期險業務風險保額,進而降低最低資本。
(四)發生風險轉移後,分出公司可以降低短期險業務自留保費和綜合賠款金額,進而降低最低資本。
(五)分出公司可以從分入公司獲得一筆收入,提高認可資産,進而增加實際資本。
八、如果對應業務全部的風險發生了轉移,分出公司計提的應收分保準備金可以採用與法定責任準備金同樣的評估基礎和評估方法。
如果對應業務的部分風險或某類風險發生了轉移,應收分保準備金只可以計量實際發生轉移的該部分或該類風險。計量上,可直接計量實際轉移的部分風險對應的準備金,也可評估未予轉移部分風險的準備金,作為減項相應降低計提的應收分保準備金。
如果對應業務的風險沒有發生轉移,則分出公司不可以計提應收分保準備金。
九、如果對應業務全部的風險發生了轉移,最低資本的減少可以採用與償付能力監管規定同樣的計算基礎。
如果對應業務部分的風險發生了轉移,最低資本的減少只可以計量發生實際轉移的該部分風險的最低資本。計量上,可按照各類風險對應的最低資本計算要求,直接計量實際轉移的部分風險對應的最低資本,也可計量未予轉移部分風險的準備金,作為減項相應降低計提的最低資本。
如果對應業務的風險沒有發生轉移,則分出公司不可以減少最低資本。
十、分出公司辦理再保險,獲得再保佣金的,符合以下條件,再保佣金才可以計入收入:
(一)再保佣金的償還,應來源於對應業務可預期的未來利潤,該未來利潤應已扣除未來的預期費用。
(二)對應業務未來費用充足。如果來自於再保險合同的未來現金流不能夠滿足對應業務的未來維持費用及佣金支出需要,則再保佣金計入實際資本時應扣除相應部分。
(三)在再保險合同中分入公司不能約定明確的合同終止日期。
第四章 用於改善償付能力的再保險的具體形式
十一、分出公司使用再保險改善償付能力,可採用以下形式:年度可續保、共保、修正共保。
十二、本通知適用範圍內,但不屬於第十一條所述分保形式的其他分保形式應上報中國保監會,經認可後方可改善償付能力。
現階段,暫不認可採用部分修正共保形式改善分出公司償付能力。部分修正共保,是共保與修正共保兩種形式相結合的再保險,指分出公司將業務(含存量準備金和續期保費)的一定比例分給分入公司,分入公司承擔分出業務的保險責任,共保部分對應的準備金被設置為再保佣金,合同成立時,分入公司向分出公司支付再保佣金,分出公司向分入公司支付再保佣金對應的準備金資産,餘下部分的準備金仍留存在分出公司,並由分出公司進行投資管理,合同成立時,無現金轉移。
第一節 年度可續保
十三、年度可續保的再保險,是指分出公司將長期險業務或短期險業務的風險保額以一定比例分出,分出公司付給分入公司一定金額的再保險費, 由分入公司承擔分出業務的保險責任。
十四、在年度可續保再保險合同中,若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則該類再保險合同應按照短期險方法計提分出業務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一)合同雙方不具有將合同持續到業務自然終止的意願。
(二)再保險費率為非保證費率。
(三)分出公司享有終止合同的權利。
十五、在年度可續保再保險合同中,若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則該類再保險合同應按照長期險方法計提分出業務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一)合同雙方應該具有將合同持續到業務自然終止的意願。
(二)再保險費率必須為保證費率。
(三)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外,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都無權終止再保險合同。
十六、通過年度可續保的再保險改善償付能力,應收分保準備金的計提應符合本通知第八條的相關規定,確認最低資本的降低應符合本通知第九條的相關規定。
第二節 共 保
十七、共保,是指分出公司將長期或短期險業務(含存量準備金和續期保費)的一定比例分給分入公司,分入公司承擔分出業務的保險責任。合同成立時,分出公司將分出業務的對應資産(如有)實際轉移給分入公司,分入公司向分出公司支付再保佣金。
十八、按照再保餘額的結算頻率,共保進一步劃分為支付現金的共保和不支付現金的共保兩種形式。再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再保餘額結算頻率不超過半年的,為支付現金的共保;再保險合同約定的再保餘額結算頻率超過半年的,為不支付現金的共保。
十九、支付現金的共保,應收分保準備金的計提應符合本通知第八條的相關規定,確認最低資本的降低應符合本通知第九條的相關規定,再保佣金的確認應符合本通知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二十、不支付現金的共保,應收分保準備金的計提應符合本通知第八條的相關規定,確認最低資本的降低應符合本通知第九條的相關規定,再保佣金不得確認為收入。
第三節 修正共保
二十一、修正共保,是指分出公司將業務(含存量準備金和續期保費)的一定比例分給分入公司,分入公司承擔分出業務的保險責任。合同成立時,分入公司向分出公司支付再保佣金。但分出準備金實際不轉移給分入公司,仍留存在分出公司,並由分出公司進行投資管理。
二十二、按照再保餘額的結算頻率,修正共保進一步劃分為支付現金的修正共保和不支付現金的修正共保兩種形式。再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再保餘額結算頻率不超過半年的,為支付現金的修正共保;再保險合同約定的再保餘額結算頻率超過半年的,為不支付現金的修正共保。
二十三、按照投資風險是否轉移,修正共保進一步劃分為轉移投資風險的修正共保和未轉移投資風險的修正共保兩種形式。再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利息率為保證利息率的,為未轉移投資風險的修正共保合同;再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利息率依賴於對應業務的實際投資收益,且該利息率為非保證利息率的,為轉移投資風險的修正共保合同。
二十四、支付現金的修正共保業務,應收分保準備金的計提應符合本通知第八條的相關規定。在計量最低資本的減少額時,轉移投資風險的修正共保合同,應符合本通知第九條的相關規定;未轉移投資風險的修正共保合同,應按應收分保準備金×1%計算。再保佣金的確認應符合本通知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二十五、不支付現金的修正共保業務,應收分保準備金的計提應符合本通知第八條的相關規定。在計量最低資本的減少額時,轉移投資風險的修正共保合同,應符合本通知第九條的相關規定;未轉移投資風險的修正共保合同,應按應收分保準備金×1%計算。再保佣金不得確認為收入。
第五章 報告制度
二十六、分出公司辦理符合本通知的再保險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説明材料。
説明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對此再保險的合規性聲明。
(二)再保公司、合同生效時間。
(三)分出險種,並請需具體説明産品類型(傳統/分紅/萬能/健康),銷售渠道(個/團/銀),主要繳費方式(期/躉)。
(四)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再保方式、分出比例、再保佣金、償付方式及利率、經驗返還、終止權等。
(五)合同生效時刻分出公司的分出保費、風險保費、分出準備金、應收分保準備金、分保佣金、合同有效期間內未來預計現金流。
(六)再保前後,分出公司償付能力、財務報表對比。
(七)若有再保佣金收入的,應説明分出業務的內含價值。
二十七、在年度末有本通知範圍內有效的再保險合同的分出公司,應在年度精算報告的2-5“再保險業務報告”中增加以下內容:
(一)所有有效的再保險合同名稱。
(二)所有有效再保險合同的合併分出保費、應收分保準備金、分保佣金、最低資本的減少額。
(三)年度末,再保前後分出公司償付能力、財務報表對比。
第六章 附則
二十八、本通知由中國保監會解釋。
二十九、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三十、本通知僅適用於發佈之日後生效的再保險合同,對於本通知發佈之日已生效的再保險合同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