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2年5月21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於7月1日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3號公佈,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的修訂背景
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條例》)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調整為危險化學品的生産企業和進口企業,並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內容作了明確規定。為全面貫徹落實《條例》,加強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工作,根據近年來登記工作的實踐,需要對登記機構的職責和條件,登記變更、復核換證程序等內容進一步進行明確,並對登記企業的職責進行規定。同時,全國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的首輪登記工作已基本完成,也需要按照實際情況和監管需求,對登記機構、登記企業的行為進一步規範和細化。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第35號)進行修訂勢在必行。
二、《辦法》的修訂過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前期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于2010年5月開始組織進行《辦法》的修訂工作。新修訂的《條例》出臺後,修訂進度明顯加快,于2011年9月起草完成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通過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多次修改,《辦法(徵求意見稿)》逐步成熟完善,前後歷經近2年時間,經反復研究、協商和修改完善,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及修訂變化
《辦法》在原登記辦法相關要求的基礎上,對危險化學品登記從多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明確了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的原則和登記工作的具體程序。重點説明如下:
《辦法》分7章,共34條。包括總則、登記機構、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登記企業的職責、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總體看,《辦法》在《安全生産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框架要求下,針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特點,規範了登記機構的條件,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並且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登記企業的職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機構、登記企業等相關各方的責任和義務。這次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調整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
根據《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規定,《辦法》第二條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調整為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進口企業。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不再進行登記。
《辦法》第三條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原則,即“企業申請、兩級審核、統一發證、分級管理的原則”。兩級審核是指登記企業的登記材料需要經過當地登記辦公室初審和化學品登記中心審核;統一發證是指經登記中心終審合格後,由登記中心統一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分級管理是指各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細化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內容
《辦法》第十二條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內容調整為——分類和標簽信息、物理化學性質、主要用途、危險特性、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應急處置措施等六個方面,並根據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需要,對各項內容進行了適當細化。
分類和標簽信息,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類別、象形圖、警示詞等信息;物理、化學性質,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熔點、沸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性質;主要用途,包括企業推薦的産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危險特性,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包括儲存的溫度和濕度條件、使用時的操作條件、作業人員防護措施等;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在生産、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傷等化學品事故時的應急處理方法,應急諮詢服務電話等。
(三)完善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程序
根據近年來的登記工作實踐,《辦法》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程序進行了完善和補充。一是對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部分內容進行細化。二是調整了申請危險化學品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種類,增加了進口企業需要提交材料的規定,刪除了提交危險性鑒別報告要求。三是增加了登記變更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四是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核換證程序。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程序。首先,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提出申請,經登記辦公室審查合格後,填寫並上報登記材料;其次,登記辦公室和登記中心依次對登記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由化學品登記中心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危險化學品登記表,生産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證明證書,“一書一簽”,有關應急諮詢服務電話號碼或者應急諮詢服務委託書,有關産品標準編號。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登記內容變更手續。首先,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申請表並上報變更後的登記材料;其次,登記辦公室和登記中心依次對企業上報的登記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發放登記變更後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或變更書面證明文件。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復核換證的程序。首先,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復核換證申請表並上報《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登記材料;登記機構按照《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程序辦理復核換證手續。
(四)規範了登記企業的應急諮詢服務
《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登記企業自行設立的應急諮詢服務電話應具備的條件,一是要由專職人員24小時值守,主要是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夠及時聯絡到企業;二是該電話必須是國內的服務電話,主要是確保如果需要企業赴現場協助救援,企業可以快速響應;三是服務電話必須是固定電話,若是移動電話,如果一旦發生事故,則不能保證接聽電話人員能夠及時響應,並向事故現場提供準確、有價值的應急信息,會貽誤處置時機;四是專職值守人員應當熟悉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應急處置技術,能準確回答有關諮詢問題。
對危險化學品登記企業不能提供《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急諮詢服務的,《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了登記企業應當委託登記機構代理應急諮詢服務。
登記機構的應急諮詢服務,應當建有完善的化學品應急救援數據庫,配備在線數字錄音設備和8名以上專業人員,能夠同時受理3起以上應急諮詢,準確提供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應急處置有關信息和建議等。
(五)增加了監督管理要求
為督促企業及時如實登記危險化學品,更好地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撐,《辦法》增加了監督管理一章。一是規定安全監管部門將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執法檢查內容。二是規定登記辦公室要及時向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和有關情況。三是規定化學品登記中心要定期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並向社會公告。
四、實施《辦法》的意義
《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規範危險化學品登記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可以逐步掌握我國危險化學品生産、進口企業信息及其化學品信息,完善全國危險化學品動態數據庫,更好地為化學品安全監管和事故應急救援提供信息支持,進一步促進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形勢的穩定好轉。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登記機構要正確理解《辦法》的主要內容,貫徹好、執行好《辦法》的各項規定,進一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細化登記工作程序,強調職責,突出重點,認真開展新一輪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