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河北省政府新聞辦8月6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河北省自8月1日起實施《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辦法》明確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為房屋徵收與補償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據省住建廳副廳長曲俊義介紹,和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比,《辦法》兼顧公共利益與群眾利益,通過加強對行政權力的規範和控制,力求最大程度維護群眾利益。
《辦法》明確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為房屋徵收與補償責任主體,開發商不是責任主體。責任主體可確定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由其確定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其性質、經費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依法確定、撥付。
《辦法》細化了徵收程序,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徵收補償方案的擬訂。補償方案需經過論證,並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因舊城區改建需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認為補償方案不符合《辦法》規定的,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徵收補償方案。
《辦法》還明確規定,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辦法》對房屋價格評估進行了規範,要求省住建廳應當於每年年初在其部門網站公佈具備相應資質的房地産估價機構名單。同時,《辦法》還明確了房地産評估機構選定原則,即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等隨機方式公開確定,並將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