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8月9日雲南省交通運輸廳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雲南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已于2012年7月3日正式實施。與原有規定相比,《辦法》新增加了對非通航水域、自用船舶及簽單發航管理等制度。
據介紹,由於相關立法依據發生變化,雲南省已施行20多年的原有規章與渡口及船舶發展現狀不相適應。為落實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責任,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該《辦法》明確規定了縣、鄉(鎮)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及村民小組的管理職責,並對鄉鎮船舶、渡口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履行的安全管理義務作出了規定。同時,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通航水域內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園林、水庫、公園等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也作了規定。針對鄉鎮船舶技術狀況差,營運管理不到位等問題,《辦法》對船舶的登記和檢驗、鄉鎮船舶應具備的條件,租賃、委託、合作、合夥等方式經營的安全管理責任作了規定。《辦法》借鑒了四川、湖南等省市的成功做法,對渡運活動實施現場監管,規定了簽單發航制度,並細化了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專門人員的職責。
據了解,目前雲南省共有鄉鎮船舶2.7萬艘,佔全部船舶的91%,全省共有渡口512個。今後,這些鄉鎮船舶和渡口將實行由鄉(鎮)政府管理的屬地管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