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商務部發佈2012年第48號公告,決定自2012年8月15日起終止對原産于英國、美國、荷蘭、德國、韓國的進口二氯甲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
經期終復審,商務部于2007年8月14日發佈2007年第63號公告,決定繼續按照原外經貿部2002年第20號公告規定的産品範圍和反傾銷稅率,對原産于上述5個國家的進口二氯甲烷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8月15日起5年。
2012年2月14日,商務部發佈2012年第5號公告,宣佈上述反傾銷措施將於2012年8月15日終止。自該公告發佈之日起,國內産業或代表國內産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在公告規定時限內,二氯甲烷國內産業未提出有充分證據支持的期終復審申請,商務部也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
鑒此,商務部決定自2012年8月15日反傾銷措施終止日起終止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