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出臺《關於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意見要求,各級政府用於保障性住房的投資及其增值收益要轉化為政府持有産權的保障性住房,到2015年,每年新增政府持有産權的保障性住房力爭達到當年新增保障性住房總量的1/3。到“十二五”末,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全省住房保障覆蓋面基本達到20%。
意見要求,嚴格執行國家和河北省規定的建設管理程序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準,限價商品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設區市、縣(市)政府在土地出讓和項目立項時,要明確住房銷售價格、套型面積、銷售對象等限制性條件,並嚴格按照限制性條件開發建設和定向銷售。農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
意見明確,河北省將落實保障性住房雙配建制度。對公開出讓的商品住房用地項目,按不低於項目住宅總建築面積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並在規劃和出讓條件中予以明確。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按合同約定無償移交給政府,或由政府以約定的價格回購。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小區,商業和綜合服務設施面積佔小區總建築面積的比例不得低於10%,以完善小區商業網點配置。
意見提出,河北省將開展保障性住房統籌建設、並軌運行試點工作。按照“統籌建設、租補分離、梯度保障、統一管理”的原則,試點城市可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並軌,統稱為保障性住房,相應的保障對象統一納入保障性住房保障範圍。保障性住房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請及使用中央、省級補助資金,執行各項稅費減免優惠政策,統一規劃建設,統一進行管理。條件成熟的試點城市,可探索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統籌建設、並軌運行的住房保障模式。
意見還規定,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25日前要全部發放到位,有條件的地方可按月及時足額發放。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不足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購買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記者 劉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