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標準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要求各地嚴格執行各類土地使用標準,加大審查力度,加強對標準執行的監管和評價。
《通知》指出,要嚴格執行和不斷完善土地使用標準。對國家發佈的《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公路、鐵路、民用航空運輸機場、電力、煤炭、石油和天然氣工程項目建設用地等控制指標,房地産用地宗地規模、容積率控制等各類土地使用標準,各地要堅決貫徹執行。本通知發佈實施後,其他各類標準、指標、考核要求中,涉及的用地指標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發佈實施的土地使用標準要求的,不得作為辦理土地審批、供應和用地的依據。對國家尚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的,各地應依據本地區資源條件、項目類型及建設要求,制訂適用於地方的土地使用標準,進而辦理建設用地審批、供地和用地手續;對國家和地方尚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和建設標準的特殊建設項目,應先進行項目節地評價並組織專家評審,依據節地評價結果和專家評審意見,辦理用地、供地手續。各地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抓緊研究制定或修訂完善土地使用標準。
《通知》要求明確土地使用標準的審查內容和使用環節。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凡報上級審查的建設項目用地,各地要按照部規定的示範格式要求,規範填寫建設項目用地報件,明確建設項目用地適用的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標準。
未按規範格式填寫、或項目用地不符合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標準要求的,不予受理。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土地使用標準使用環節的審查。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用地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依據土地使用標準要求,合理測算規模,規範編報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對依法必須招拍挂出讓的經營性用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擬訂出讓方案和編制出讓文件時,要明確土地使用標準的控制要求,落實國家規定並向社會公示;對經營性用地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重點加強報件中土地使用標準使用情況的審核,並對適用標準的真實性負責。對上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用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履行好實質性審查職責,對報件中適用土地使用標準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對上報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用地,部將重點對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內容和意見進行復核性審查。
《通知》強調,進一步加強對土地使用標準執行的監管和評價。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中,及時增補土地使用標準的相關內容。 在核發劃撥決定書、簽訂出讓合同時,要明確規定或約定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各功能分區面積及土地用途、容積率控制要求、違規違約責任等,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合同要及時上傳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密切關注市縣出讓公告、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中土地使用標準的確定和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對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項目用地,部將對土地使用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重點檢查。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探索和加快建立土地使用標準執行情況的評價體系,抓緊開展省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土地使用標準執行情況的評價,定期公佈評價結果。
《通知》要求,全面開展土地使用標準培訓,切實加大宣傳力度。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于2013年上半年前,組織完成本地區系統內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用地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開展土地使用標準應用的系統培訓。部將適時開展國土資源系統的土地使用標準業務培訓。各地要制定方案,大力宣傳土地使用標準的重要作用,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