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公司投資股權和不動産能力備案事項的説明
為規範保險公司投資股權和不動産能力備案行為,進一步提高監管效率,根據《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股權辦法)、《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暫行辦法》(以下簡稱不動産辦法)及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説明如下:
一、保險公司開展股權或不動産投資,應當按照《股權辦法》、《不動産辦法》及有關規定,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自行評估投資管理能力。
二、保險公司自我評估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要件齊備,清晰闡明必備要點(見附件1、2)。
三、保險公司備案材料一式兩份,原件、複印件各一份,並附電子版光盤。報告材料應當採用A4紙張規格,並用275×315毫米規格的硬皮活頁夾裝訂成冊。活頁夾封面和側面標注:“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或不動産)能力備案材料”、公司名稱、報告日期等。除固定格式外,正文標題字體為四號FangSong,正文內容字體為小四號FangSong,並用1.5倍行距,雙面印刷,頁碼置於每頁下端居中。報告材料應當按順序歸集,附分隔標簽,加蓋騎縫章,載明主要承辦人員姓名和聯絡方式。
四、中國保監會將採用適當方式,審核保險公司提交的備案材料,全面評估其投資管理能力。達到規定標準的予以備案;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將通知保險公司,説明不予備案的理由。
五、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或不動産能力備案後,可按照《股權辦法》、《不動産辦法》及有關規定,開展股權或不動産投資,並依規履行報告義務。保險公司投資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監管要求的,不得開展新的投資,並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整改達到監管要求後,可重新開展股權或不動産投資。
六、保險公司將自用性不動産轉換為投資性不動産的,應當在轉換前完成投資不動産能力備案。
附件1:保險公司投資股權能力備案要件及要點
附件2: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産能力備案要件及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