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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就《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30日 20時17分   來源:公安部網站

    近日,公安部印發了《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為幫助公眾更好地理解《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的出臺背景和有關內容,記者採訪了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

    問:公安部出臺《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有怎樣的考慮?

    答: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社會各界對公安機關執法活動的監督力度越來越大,特別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頒布實施以來,群眾維護自身知情權的意識不斷增強,對公安機關執法公開透明的要求越來越高。就公安機關而言,推進執法公開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礎和條件。1999年,公安部印發了《關於在全國公安機關普遍實行警務公開制度的通知》,部署全國公安機關推行警務公開。各地公安機關按照公安部要求,穩步推進執法公開,特別是近年來,各地緊緊圍繞執法規範化建設,積極探索擴大公開範圍、創新公開方式,推行了執法回告、立案公開、執法信息網上查詢、網上公開辦事等措施,積累了經驗,取得了良好效果。

    實踐證明,執法公開是公安工作發展的必然趨勢,是滿足群眾新期待、提升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推行執法公開可以實現公安機關和群眾的“雙贏”,既方便服務群眾,保障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又降低公安機關執法成本,強化對執法活動的外部監督。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解決各地執法公開工作開展不平衡、公開措施比較零散等問題,公安部在深入總結基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問:《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分為總則、向社會公開、向特定對象公開、網上公開辦事、監督和保障、附則六章,共36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執法公開規定的立法目的,界定了執法公開的定義,規定了執法公開的分類、範圍、原則等;第二章向社會公開和第三章向特定對象公開,按照公開對象的不同,分別規定了向社會公開和向特定對象公開的內容、方式、時限要求和職能部門;第四章網上公開辦事,要求各地公安機關逐步推進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網上公開辦理,提供在線諮詢、預約、申請、受理、查詢等服務,開展群眾滿意度測評,並規定了網上公開辦事的方式、時限要求等;第五章執法公開的監督和保障,主要規定執法公開的監督、救濟途徑和相關責任追究情形;第六章附則,對與實施相關的問題作了規定。

    問:與以前公安機關關於執法公開的要求相比,《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有什麼特點?

    答:《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是第一部全面規範執法公開工作的規範性文件,與之前關於執法公開的要求相比,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更全面系統。以往關於執法公開的要求散見於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且往往只涉及執法公開的某一領域和方面。《規定》在認真總結基層創新經驗的基礎上,對公安執法公開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統規定,明確了執法公開的分類、原則、範圍、內容、方式、時限、職能部門和監督救濟渠道等,為各地準確理解把握執法公開的內涵和外延,積極穩妥地開展這項工作提供了指導。

    二是公開的力度更大。《規定》進一步延伸拓展了執法公開的範圍。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公安工作特點,詳細列舉了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信息。對實踐中取得較好效果的公開措施,作了倡導性規定。如,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定期向社會公開轄區社會治安狀況、火災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安全防範預警信息等。結合基層的成熟做法,《規定》擴大了向特定對象公開的範圍。如,增加規定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屬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

    三是公開的方式手段更多樣。為適應社會信息化的發展,在報紙、廣播、電視和文書告知、電話通知等傳統手段外,增加規定了政府網站、信息屏終端查詢和短信告知等公開方式。同時,與時俱進地要求各地公安機關逐步開展網上公開辦事,進一步拓寬了執法公開的渠道和方式。

    問:在《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中單獨一章對網上公開辦事作出規定是如何考慮的?

    答:《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單列一章,對網上公開辦事作出明確規定,主要是基於以下幾點考慮:

    首先,網上公開辦事代表了執法公開的發展方向。網絡信息傳播快捷、內容豐富,網上公開已逐步成為執法公開的主要方式。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推行網上公開辦事,為群眾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線服務,使群眾足不出戶就能完成各項申請,動動鼠標就可以查詢事項辦理信息,極大地方便了群眾生産生活,體現了社會信息化發展的要求和潮流。

    其次,網上公開辦事是執法公開的重要內容。網上公開辦事是傳統公開在網上的延伸和拓展,公開的內容涉及面廣、信息量大,既包括應當使社會週知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的法律依據、申請條件、辦理程序,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渠道等信息,也包括特定對象應當了解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受理情況、辦理結果等信息。既包括發佈執法信息,也包括提供在線預約、諮詢、申請、受理等服務,開展在線滿意度測評,受理投訴和意見建議。推行網上公開辦事,使執法公開從單向的信息公開,擴大到警民雙向交流溝通,深化和拓展了執法公開的內涵。

    第三,網上公開辦事有成熟的實踐基礎。近年來,一些地方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推行網上公開辦事,受到了廣大群眾的歡迎和好評。從實踐情況看,網上公開辦事無論是工作理念、制度機制,還是日常運行、信息技術保障都日趨成熟,為進一步深入推進這項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對網上公開辦事專門作出規定,既是對各地實踐經驗的總結提煉,也是對此項工作的深化和促進。

    問:執法公開取得實效的關鍵在於落實責任,《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對於執法公開的職能部門是如何規定的?

    答:公安機關公開的執法信息涉及多個部門、警種,而這些執法信息都是在日常執法工作中産生。為便於公安機關及時、準確地公開執法信息,《規定》規定公開執法信息由製作、産生或保存該信息的內設機構負責。如,公安機關採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由交管部門發佈。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信息,由辦案部門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同時,為積極穩妥做好重大、敏感執法信息的公開、發佈工作,《規定》明確必要時由相關部門徵求政務公開主管部門、法制部門、保密部門意見後發佈。如,辦案部門向社會公開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事件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時,應當徵求政務公開主管部門、法制部門、保密部門的意見。

    問:為使《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能夠有效實施,具體制度設計上有哪些考慮?

    答:依法公開、陽光執法,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改革和完善公安工作的客觀需要。但同時,執法公開的力度和步伐也要與法制建設進程、執法環境等相適應。為確保各項執法公開措施能有效實行,《規定》堅持積極穩妥、實事求是、循序漸進的思路,既與時俱進,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又充分考慮公安工作規律、特點,不超越現階段實際提出過高要求。如,《規定》第16條擴大了向控告人、被害人等特定對象的公開範圍。為使規定更加務實可行,要求通過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的方式進行公開,並設定了政府網站、信息屏終端、手機短信等多種查詢方式。一方面,群眾可以根據自身需求獲取執法信息,減少了公安機關主動告知的工作量和成本。另一方面,便於公安機關充分利用現有網上執法辦案系統,採取信息化手段,提高執法公開效率。又如,考慮到目前各地發展的不平衡性,《規定》對網上公開辦事沒有“一刀切”,而是要求各地根據本地實際,逐步開展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及備案類事項的網上公開辦理,提供在線預約、諮詢、申請、受理等服務。

    問:我們注意到《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對不同事項的公開時限有不同要求,是如何考慮的?

    答:公開時限與公開事項密切相關,針對不同的公開事項,《規定》對公開時限作了不同要求。

    關於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限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原則規定自執法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主要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8條關於“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的要求。二是規定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現場管制信息應即時公開。主要考慮到此類信息時效性強,且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如果不即時公開,會給群眾出行帶來不便。三是規定轄區社會治安狀況、火災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安全防範預警信息可以定期公開。主要考慮到這些信息的形成具有一定的週期性,為給各地一定的自主空間,規定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定期發佈。

    關於向特定對象公開和網上公開辦事,公開時限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按照法定時限公開。向特定對象公開和網上公開辦事的時限,現行法律規範對不同公開事項和對象有不同的規定。如,修訂後《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許可工作規定》第12條規定:“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分別作出處理,並通知申請人”,等等。二是對於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規定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主要考慮到此類信息與特定對象的權利義務密切相關,公開不及時,會直接影響相關特定對象實現權利或履行義務,結合基層的實踐經驗,將這類信息公開時限設定在5個工作日內。

    問:規定出臺後,公安機關在執法公開方面有什麼後續措施?

    答:《規定》系統總結了基層實踐經驗,構建了執法公開體系框架,對於促進這項工作制度化、科學化,提升執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積極而重要的意義。它的出臺,標誌著執法公開工作進入到新的發展階段。但同時也要看到,執法公開是一項長線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規定》頒布後,一方面要抓緊做好《規定》的貫徹實施工作。公安部將指導各省、區、市制定實施細則,將規定的一般要求與各地實際相結合,為基層提供具體的操作規範。同時,加強督導檢查和考評獎懲,落實各項制度要求。另一方面,繼續做好探索實踐。《規定》對一些體現執法公開發展方向的做法作了倡導性規定。下一步,公安部將指導各地在案件公開辦理、網上公開辦事等方面,加強探索創新,積累實踐經驗,逐步擴大執法公開範圍,為群眾提供更多更好的執法公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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