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強土地儲備管理,嚴格控制土地儲備總規模和融資規模,規範土地儲備融資行為,防範金融風險。
《通知》明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土地儲備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土地儲備機構名錄(以下簡稱“名錄”)並定期更新。列入名錄的土地儲備機構,應將納入儲備土地、已供儲備土地、儲備資金收支、各類融資等相關信息,通過網絡上傳,作為土地管理、財政預算、金融貸款監督檢查的主要依據。國土資源部將名錄或更新結果抄送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經審核後的名錄抄送同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
《通知》規定,土地儲備機構要加強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及土地市場形勢分析,根據用地需求預測及市場調控的方向提出合理建議,嚴格控制土地儲備總規模和融資規模。土地儲備機構應于每年第三季度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中,新增儲備土地規模(含本年度收儲已在本年度供應的儲備土地),原則上應控制在市、縣本級前三年平均年供應的儲備土地量之內。優先收購儲備空閒、低效利用及其他現有建設用地,積極開展工業用地儲備。儲備土地應優先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業。
《通知》明確,土地儲備機構應組織開展對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為政府供應“凈地”提供有效保障。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不得通過下設機構進行工程建設。有下設或挂靠從事工程建設機構的,必須與土地儲備機構徹底脫鉤。
《通知》強調,土地儲備機構確需融資的,應納入地方政府性債務統一管理,執行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統一政策。同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核定土地儲備融資規模,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按財政管理級次逐級上報至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依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核準後,向土地儲備機構核發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明確年度可融資規模並同時反映已發生的融資額度。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融資時,應出示融資規模控制卡。對本年融資額度已達到年度可融資規模的土地儲備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批准新的項目融資。
《通知》還要求,土地儲備融資資金應按照專款專用、封閉管理的原則嚴格監管。納入儲備的土地不得用於為土地儲備機構以外的機構融資擔保。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要按規定比例及時計提,並按規定用於土地儲備。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