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廳最新出臺的《山西省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明確提出,省境內煤礦建設項目未經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不合格以及竣工驗收後未取得合法有效證件的,不得投入生産。
該管理辦法適用於山西省境內新建、改擴建、兼併重組整合、水平延深(接替)、技術改造等各類煤礦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該管理辦法規範完善了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程序、項目具備驗收的條件,明確了驗收的內容、標準、要求以及竣工驗收後礦井投産的工作準備。煤礦緊急避險“六大系統”運行情況和人員持證上崗、培訓、勞動定員情況也是驗收的重要內容。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限期整改。
為加快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進度,減少驗收環節,省煤炭廳還出臺新辦法精簡竣工驗收程序,將煤礦單項工程質量認證、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從業人員準入和勞動用工管理、通風與瓦斯抽採及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等四個專項驗收合併,一次完成;將信息監測監控系統與竣工綜合驗收合併同時進行,一次完成驗收,進一步提高了驗收工作的質量和實效。(記者 齊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