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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將逐步推行農業用水終端水價和計量水價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26日 09時24分   來源:大眾日報

    記者日前從山東省政府法制辦獲悉,省農田水利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近日公佈,除明確嚴格從國有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10%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專項用於農田水利建設外,還規定農田灌溉用水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逐步推行農業用水終端水價和計量水價制度。

    徵求意見稿規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優先用於農田水利建設。鼓勵農民投工投勞和社會投資,建立多元化穩定增長的農田水利建設投入機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社會投資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符合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條件的,應當優先納入獎補範圍。

    農田水利及其他涉及農田水利的建設項目竣工後,除履行項目主管部門驗收程序外,還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標準統一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農業用水實行國有水利工程供農業用水價格加末級渠係維護費(供水渠係合理的維護運行管理費用)的終端水價制度。對完成末級渠係改造的灌區,農業用水推行計量水價,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科學合理地制定;對未進行末級渠係改造的引黃灌區,嚴格執行省核定的農業用水終端水價最高限價;對其他未進行末級渠係改造的灌區,由縣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農業用水終端水價。

    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農田灌溉實行節約用水、定額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大力推廣管道輸水灌溉、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技術,節水效益明顯的,由政府給予補貼或者獎勵。農民購買使用節水設備與産品的,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徵求意見稿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田水利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取土、採石、挖砂、排污、傾倒垃圾、棄渣以及在渠道內設置阻水建築物等影響工程設施運行、危及工程設施安全或者破壞灌區環境等活動。違反該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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