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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方便群眾辦證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03日 15時08分   來源:人口計生委網站

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方便群眾辦證的通知
人口政法〔2012〕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口計生委:

    針對當前群眾反映突出的計劃生育證件辦理難問題,為進一步強化宗旨意識,轉變工作作風,簡化辦證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公開服務事項。各地要加大主動公開力度,將與群眾密切相關的計劃生育證件的辦理依據、條件、程序、時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證明材料的目錄、申請表式樣、是否收費、服務承諾等信息在網站、辦事場所等進行公開,使群眾了解服務內容和流程。群眾對公開內容有疑問的,要及時解釋説明,並提供準確信息。

    二、切實簡化辦證流程。第一,進一步精簡群眾辦理計劃生育相關證件時所需材料。第二,實行一次性告知。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及時辦理;對材料不齊全的,要一次性書面告知當事人需補齊的全部材料;對不符合辦理條件的,要説明不予辦理的理由,並做好解釋工作。第三,限時辦結。對於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登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出具婚育情況證明等,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即時辦理。戶籍所在地在為群眾辦理再生育服務證時,要遵守法定要求和時限,簡化程序、方便群眾。因特殊情況在法定時限內確實無法辦結的,要及時將理由告知申請人。第四,特事特辦。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計劃生育相關證件的,可以委託他人代辦。對有特殊困難的群眾,要主動上門辦理。要發揮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的作用,探索實行全程辦事代理服務制。在辦理相關證件過程中,要注意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三、解決流動人口等人群辦證難問題。流動育齡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鄉(鎮)、街道均有責任為其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登記),並實行首接責任制。戶籍所在地要落實源頭管理責任,為流出人口辦理婚育證明或出具婚育情況證明材料。對於流動育齡夫妻因長期或多次、多地流動無法證明婚育狀況、信息核實確實存在困難等特殊情況,受理地可依據當事人的承諾,為其辦理生育服務證(登記)。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要加強協調溝通,履行信息核查責任,不得相互推諉。要切實解決同一城市內人戶分離、集體戶口等人群的辦證難問題。

    四、加強服務窗口建設。要在縣、鄉鎮(街道)政務大廳設立計劃生育便民服務窗口,實行集中辦證。沒有政務大廳的,人口計生部門要設立便民服務窗口,方便群眾辦證。要積極創造條件,開展網上申請辦證。要加強窗口工作人員培訓和管理,做到服務熱情、行為規範。

    五、強化責任落實和監督。要明確辦證單位和人員責任,建立服務評價和反饋機制。要主動接受媒體和群眾的監督,通過“12356”陽光計生服務熱線等渠道,受理群眾投訴,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加強對計劃生育證件辦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推諉、拖延或拒不辦理的,要嚴肅處理,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各地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研究完善方便群眾辦證的具體措施。

                                                   國家人口計生委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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