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建築市場監管信息系統連接試點工作的通知
建市綜函[2012]102號
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四川、雲南、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市住房城鄉建委,上海市建設交通委:
為加快以建築市場監管信息系統為重點的建築市場監管體系建設,更好的發揮建築市場監管信息的使用效能,推進中央數據庫與地方數據庫建設工程企業、註冊人員信息數據的互通共享,做好建築市場監管信息系統的連接試點工作,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請各試點省市按照“建築市場監管信息系統連接試點工作會議”的要求,建立建築市場監管信息互通共享工作協調機構,明確主管領導、工作聯絡人及職責分工,及時與部建築市場監管信息系統工作組聯絡,為連接試點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二、請各試點省市要結合本地建築市場監管工作及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實際情況,以需求驅動,無償共享為原則,採取先易後難、平等交換的方式,加快對已有監管信息系統的整合,建立本地基礎數據庫與中央數據庫的有效連接,嚴格按照數據標準和接口導入規則上傳本地數據,確保監管信息系統數據互通共享的需要。
三、各試點省市,使用我司發放的數據接口標準和程序,試用省市版監管信息系統,進行本地數據庫和監管信息系統中央數據庫數據的聯通調試。各試點省市應于2012年12月20日前完成中央數據庫企業和註冊人員信息數據的實時下載,12月31日前完成本地企業、註冊人員信息數據的實時上傳,實現部省兩級監管信息數據的互通共享。
四、各試點省市于2013年1月10日前總結省市版監管系統信息試用、網路安全風險防控、監管數據使用效用等情況,編制建築市場監管信息系統連接試點工作報告及改進建議,發送至scszhc@mail.cin.gov.cn,為下一步全國監管信息數據互通共享提供參考。
在連接試點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與建築市場監管信息系統工作組聯絡。
聯 係 人:張維 010-58933772
技術支持:北京建設信源資訊有限公司 劉海麗 張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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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建築市場監管信息系統連接試點工作會議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
2012年12月12日
附件:
建築市場監管信息系統連接試點工作會議紀要
2012年11月15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在昆明組織召開了建築市場監管信息系統連接試點工作會議,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四川、雲南、甘肅等9個連接試點省市參加了會議。
會議演示了建築市場監管信息系統,對建築市場監管信息系統連接試點工作進行了部署,發放了省版監管信息系統試用版本及數據接口標準。各省市與會代表介紹本省市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工作情況,對全國建築市場監管信息系統連接試點工作提出了建議。現將有關情況紀要如下:
一、建議明確監管信息系統的定位及用途需要,並儘快出臺《監管信息系統基礎數據庫管理辦法》,規範監管信息數據採集、傳輸、維護工作。
二、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統一的組織協調機構,為系統建設工作提供組織、人員、技術、資金保障,建議印發通知對連接試點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三、研究建立監管信息系統運行過程中出現各種數據問題解決機制,如數據準確性、權威性、時效性等,保證監管信息系統數據的真實準確。
四、監管信息系統建設應與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場監管業務相結合,確保日常業務離不開系統,系統離不開日常業務,重點考慮相關的管理體制建設。
五、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以地方監管信息需求驅動、無償共享為原則,採取先易後難、平等交換的方式,按照全國統一的數據標準,加快對已有監管信息的整合,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企業、註冊執業人員基本數據庫,不宜要求地方重新開發新的監管信息系統;
六、建議建立統一的建築市場信用評價機制,建立全國建設工程企業及人員信用互認機制。
七、監管信息系統建設應多徵求地方意見,中央數據庫中的數據信息,應包括建築市場司管理的業務信息,也應包含地方建築市場監管的業務信息,如各地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名單、三類人員、安全生産許可證信息等,均應該通過中央數據庫在全國範圍內互通共享。
八、建議監管信息系統建設不但應考慮對建築市場主體監管需求,還要考慮為建築市場主體提供信息服務,如對市場主體是否有違法違規行為或證書是否有效等,提供警示信息。
各連接試點省市與會代表對建築市場監管司開發的建築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給予肯定,也充分肯定了建築市場監管信息在全國範圍內實現互聯共享的必要性,表示將按照部裏統一部署,加強交流合作,按時保質地完成好建築市場監管信息系統連接試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