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序,提高辦案質量,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暫行辦法》(局令第34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辦法》(國食藥監法〔2006〕15號)修訂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案件審查辦理程序規定》,並於日前印發,國食藥監法〔2006〕15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