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東海劃界案有充分的科學和法律依據”
——國家海洋局副局長陳連增就東海劃界案相關問題答問
12月14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代表中國政府向聯合國秘書處提交了東海部分海域200海裏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劃界案。就我國提交劃界案的意義、依據以及國家海洋局為提交劃界案做了哪些準備工作等問題,國家海洋局副局長陳連增接受了記者的專訪。
記者:我國提交東海外大陸架劃界案有何意義?
陳連增:大陸架是構成一國海洋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許多沿海國極力爭奪的對象。劃定大陸架外部界限,被認為是沿海國通過合法途徑實現其管轄海域範圍最大化、勘探開發和利用大面積海底空間及其資源的最後機會。國際社會對此都極為關注。因此,提交劃界案不是一個單純的技術性工作,而是涉及擴展國家管轄海域範圍和未來發展空間的重要政治和外交行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記者:我國提交的東海劃界案有何依據?
陳連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76條明確規定了沿海國的大陸架如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200海裏,沿海國可主張200海裏以外大陸架。同時,我國早在2009年就提交了關於東海地區外大陸架的初步信息,並説明將在適當時候提交全部或部分200海裏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劃界案。因此,我提交東海案是在《公約》制度下重申東海大陸架的權利主張,行使《公約》賦予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也是我國依據《公約》進一步明確東海大陸架權利主張範圍並兌現初步信息承諾的行動。
我提交的劃界案有充分的科學和法律依據。在科學方面,東海大陸架在地形、地貌、沉積特徵和地質構造上都與我國大陸有著天然連續性,是我國大陸在海底的自然延伸。而沖繩海槽與東海陸架地質特徵顯著不同,因而東海大陸架自然終結于沖繩海槽。在法律方面,東海大陸架與中國大陸性質相同,符合《公約》第76條的自然延伸原則。而東海陸架的寬度也超過從測算中國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200海裏。因此我國有權依據《公約》相關條款的規定主張200海裏以外大陸架。
記者:為準備此次東海劃界案,前期需要做哪些工作?
陳連增:首先,需要調查並收集大量的科學技術資料來證明東海陸架是中國大陸的自然延伸。國家海洋局早在1996年開始就著手進行中國大陸架的勘測工作,前後進行了3個專項的調查,收集了東海陸架和沖繩海槽大量的地形地貌、地質、構造和沉積物數據。大量調查資料都顯示,東海陸架是我國陸地的自然延伸,其一直延伸至沖繩海槽。這次劃界案所使用的數據都是我局歷年的調查成果。
其次,作為編制劃界案的牽頭單位,國家海洋局高度重視這項工作,並成立了東海劃界案編制工作組,匯集包括法律、科學、測繪等方面的專家來推進此事。並組織各方專家對劃界案進行多輪論證,確保能體現我在東海的權利主張。
記者:這次提交的劃界案是否就是我國在這一區域的最終權利界限,該界限是如何確定的?
陳連增:東海劃界案中所提交的大陸架外部界限是我國在這一區域的權利主張,但根據《公約》規定,如何確定最終界限還有一系列的法律程序。首先,沿海國應根據《公約》第76條所規定的複雜規則,找出其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位置,並編制劃界案提交給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然後,委員會負責審議沿海國提交的劃界案,並向沿海國提出建議;最後,沿海國在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建議的基礎上劃定其最終的外大陸架外部界限,這就是其大陸架的外部界限。
記者:何時能夠審議我國提交的劃界案?
陳連增: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是按照劃界案遞交的先後順序審議劃界案的。由於涉及複雜的科學技術問題,委員會審議劃界案的進展緩慢。我國東海劃界案排隊候審將可能需要等待較長時間,但即便我遞交的東海劃界案暫不審議,也並不影響我國在東海的大陸架權利主張。(中國海洋報記者 紀岩青)
外交部:中國提交東海二百海裏外大陸架劃界案
2012年12月14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代表中國政府向聯合國秘書處提交了東海部分海域二百海裏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劃界案。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大陸架界限委員會議事規則》和《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科學和技術準則》有關規定,大陸架超出二百海裏的沿海國應將其大陸架外部界限的信息提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大陸架界限委員會。
今年9月,中國政府決定向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東海部分海域二百海裏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劃界案。>>>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