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日前下發《福建省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明確農村五保供養內容、標準和形式,建立經費保障制度和監督懲罰管理機制,為農村孤寡老人、殘疾人、孤兒等困難群體撐起一片天。《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明確,年滿60周歲的老年村民、殘疾村民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供養標準由設區的市或者縣級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農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70%確定,報省政府備案後公佈執行。
“這意味著《辦法》實施後福建省農村五保供養標准將大幅提高。”省民政廳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福建省農村五保供養平均標準為集中供養4021元/年、分散供養3367元/年,去年福建省農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6541元,今年估計更高。按照新規,預測明年五保供養標准將超過4600元。
《辦法》規定,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下列內容: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應當給予照料;辦理喪葬事宜。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保障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考取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的,應將其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予以資助。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應繳納費用,由當地政府或者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給予全額資助。其疾病治療,應當與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按照規定報銷後,個人承擔部分按照農村醫療救助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辦法》明確,各地須將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鼓勵有農村集體經營收入的地方,從經營收入中安排部分資金和實物,用於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實行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相結合,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實行集中供養。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配置基本生活設施,配備必要的膳食製作、醫療保健、文體娛樂、辦公管理等設備。
供養服務機構或村民委員會如果出現歧視、虐待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未盡到管理和服務義務致使供養對象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等行為時,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終止供養服務協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個人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