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政府法制辦聯合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安徽省民用建築節能辦法》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節能評價考核內容。
辦法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場所,公示所售商品房項目的節能性能、節能措施、保護要求,房地産銷售單位還必須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註明建築能源的消耗指標、節能措施、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相關內容。
辦法要求,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降低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和檢測,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內容,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辦法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明確太陽能、淺層地能、水能、生物質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築中的應用條件,加強對民用建築應用太陽能熱水、太陽能光伏發電、水源或者地源熱泵空調等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指導。新建、改建、擴建建築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應當利用不少於1種的可再生能源。(記者 吳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