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月5日從江西省人口計生委了解到,該委近日與江西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了《關於調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標準的通知》,規定從2013年1月1日起,江西省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標準由現在每人每月4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元,全省城鄉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子女在14周歲以內的居民可受益。
記者了解到,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提高後,獎勵費發放渠道不變,仍按《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財政部、國家人口計生委等有關規定執行,由原資金渠道解決,即:屬公務員的從財政部門核撥的行政運行經費中統籌列支;事業單位人員從單位經費中統籌列支;企業職工從企業福利經費中列支;農村居民以及城鎮無業居民從市、縣(市區)財政“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記者 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