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礦産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促進礦山企業節約與綜合利用礦産資源,國土資源部繼公佈了煤炭、攀西釩鈦磁鐵礦“三率”指標要求之後,近日又公佈了高嶺土、金、磷等三種礦産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
作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磷礦企業合理開發利用礦産資源的重要依據,該指標要求對上述三礦種的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分別進行了明確,並規定新建或改擴建的礦山企業的“三率”指標應達到本指標要求。
公告指出,現有生産礦山在指標要求發佈之日後兩年內必須達到指標規定要求。達不到指標要求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標的礦山企業,不予通過礦産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受地區礦床特徵、礦石性質和技術等客觀條件限制而達不到指標要求的,礦山企業應説明原因,並提交具備設計資質的單位出具的論證報告,提出改進措施,原採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要對礦山企業提交的論證報告予以審定。
公告特別強調,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高嶺土、金、磷資源的特點,制定不低於本標準的指標要求,並負責對轄區礦山企業執行指標要求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不定期開展抽查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本指標要求的磷礦企業名單,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