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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1月08日 15時13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正式發佈並於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後,財政部和教育部對《中小學校財務制度》(以下簡稱《制度》)進行了修訂,並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制度》修訂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修訂《制度》?

    答:原《制度》于1997年開始實施,至今已逾15年,對規範中小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促進中小學校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公共財政體制的完善和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工作的不斷發展,需要對《制度》進行修訂。一是適應財政改革的要求。自2000年開始,以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採購、非稅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類等為主要內容的財政管理改革不斷推進。為適應改革、規範管理,應相應對《制度》進行修訂。二是遵循《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要求。《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是制定行業財務制度的依據,其一經修訂,要求教育行業財務制度做出適應性調整。三是中小學校發展的要求。近年來,國家財政教育投入力度不斷加大,中小學校經費總量、結構和財務管理任務都發生了變化,各方面對從制度層面加強中小學校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要求更為緊迫。

    問:《制度》修訂的原則是什麼?

    答:《制度》修訂主要遵循四方面原則:一是保持原有制度體系框架;二是適應財政管理改革要求;三是突出中小學校特點;四是推進中小學校財務工作科學化精細化管理。

    問:與原《制度》相比,新《制度》的主要修訂內容有哪些?

    答:與原《制度》相比,新《制度》著重從8個方面進行了修訂。主要包括:一是調整了《制度》的適用範圍,將中等職業學校納入適用範圍,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院依照本制度執行;二是完善了財務管理體制的規定,進一步強調了校長負責制,對學校食堂的財務管理提出明確要求;三是完善了預算管理制度,針對當前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預算編制和執行提出了更具體的要求,增加了決算管理的內容;四是強化了收支管理,明確規定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和管理,嚴禁設立“小金庫”、賬外設賬和公款私存,嚴格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於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五是完善了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的規定,規範了專用基金管理;六是強化了資産管理,在資産分類中增加了“在建工程”,按有關規定調高了固定資産的單位價值標準,細化了資産管理的要求;七是強化了財務監督的內容,要求財務監督實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和專項監督相結合,要求中小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八是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財務活動提出更加明確的要求,規定義務教育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對外投資,不得提供擔保,不提取修購基金,嚴禁舉借債務等。

    問:下一步還有什麼工作安排?

    答:下一步將著重抓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抓緊做好培訓工作。財政部和教育部將在近期組織召開以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相關工作人員、省講師團成員為主要對象的培訓會。之後,地方各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對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和中小學校校長等進行培訓。二是大力開展宣傳工作。各級財政和教育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廣泛深入地宣傳《制度》內容和管理要求。三是督促和指導各地儘快完善配套制度。要求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制度》要求,抓緊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定,督促和指導各中小學校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四是做好基礎管理工作。各地財政和教育部門要對照《制度》,指導所屬中小學校全面檢查學校財務管理相關制度與本《制度》的協調性,對與《制度》不相適應的做法進行糾正和規範,凡是與《制度》相衝突的規定要立即廢止。同時,各級財政和教育部門要加快完善財務管理信息系統,加大對財會人員的培訓,提高財會人員的業務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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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制定新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答問
·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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