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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農技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印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1月09日 20時34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2]5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加強中央財政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我們制定了《中央財政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已經農業部會簽,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財政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2012年12月21日

    附件:

中央財政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財政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農技推廣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技推廣資金是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用於支持推廣先進適用、高産優質、安全環保的農業技術,增強農業技術服務能力,提高農業生産科技水平。包括農業技術推廣、農業高産創建、旱作農業技術、農産品産地初加工、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測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機質提升等補助資金,以及國家政策確定的其他相關補助資金。

    第三條 農技推廣資金的支持原則:

    (一)突出生産應用。發揮農技推廣服務體系的作用,解決生産環節應用主推技術的制約因素,調動農民使用先進適用技術的積極性,切實將農業技術轉化為實際生産能力。

    (二)突出區域優勢。結合優勢農産品區劃佈局,科學確定適用當地農業主導産業發展的主推技術。主推技術應與主導産業緊密結合,具有推廣價值和應用前景。

    (三)突出安全環保。科學評估推廣技術對農産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生態環境的影響,加強推廣技術中新品種、投入品等管理,農作物新品種需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鑒定,確保推廣技術安全環保,有效提高農産品質量。

第二章 補助範圍和對象

    第四條 農技推廣資金支持的技術與服務:

    (一)有效提高糧食等主要農産品生産能力的先進適用技術。包括農作物、畜禽、水産良種的繁育、改良、種植、養殖等。

    (二)有效提高農産品附加值的先進適用技術。包括主要農産品儲藏、保鮮、乾燥、包裝初加工技術等。

    (三)有效提高農産品質量安全水平和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先進適用技術。包括農作物病蟲草鼠害和動物疫病防控中高效低殘留藥物施用,農業生産投入品面源污染防治,農業生産殘余物資源綜合利用等。

    (四)有效提高農技推廣體系服務水平。包括建立健全基層農技推廣體系為農服務的激勵約束機制,支持開展公益性服務,示範推廣先進農業技術,鼓勵引導農業生産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等。

    第五條 農技推廣資金的主要支出範圍:材料、農資、小型儀器設備等技術物化投入品的購置補助,推廣服務、宣傳培訓、技術諮詢等費用補助,以及與農業技術推廣相關的其他支出。

    農技推廣資金不得支出的範圍:行政事業單位的人員工資、辦公費等基本支出,購買農業科技成果和專利的支出,建造辦公場所、購置車輛和通訊器材的支出,基礎性農業科研等支出,以及與農技推廣工作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農技推廣資金的補助對像是主推技術推廣承擔者、服務提供者和實際使用者,主要包括事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人等。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撥付

    第七條 綜合考慮各省耕地面積、糧食等主要農産品産量、農業增加值、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實行資金切塊分配。

    第八條 中央財政將農技推廣資金分項撥付到省級財政,省級財政按照農技推廣資金補助對象的預算級次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九條 農技推廣資金的補助方式可採取現金補助、實物補助、定額補助、以獎代補、獎補結合、先建後補等。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農技推廣資金實行省級項目管理。省級財政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資金規模,按照財政部、農業部相關工作要求,制定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專家評審,擇優確定當年支持項目,組織指導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 省級項目實施方案主要包括:總體要求、主要目標、實施範圍和規模、實施內容、補助對象和標準、管理措施等。

    第十二條 農技推廣資金項目的申請者應當編制申報文本,主要包括項目的基本情況、市場需求、效益分析、投資構成以及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條 農技推廣資金實行省級和部級績效評價。

    實行省級績效評價的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資金績效評價辦法,按年度對項目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效果等組織績效評價。

    實行部級績效評價的資金,由農業部商財政部制定績效評價方案,分省實施。

    財政部和農業部對各省績效評價情況進行抽查。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方式予以通報,並將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挂鉤。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強化項目的實施指導和監督檢查,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及時總結項目實施、資金管理情況,並於次年4月底前向財政部和農業部報送總結材料。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者應當建立健全資金項目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檔案管理和項目形成的資産管理,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農技推廣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挪用。對虛報冒領、擠佔挪用和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本辦法所稱各省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7日財政部印發的《農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4〕81號)、2005年7月11日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印發的《測土配方施肥試點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5〕1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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