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山西省委、省政府出臺 《關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決定從2013年開始,用5年左右的時間,建立和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建立起産權歸屬明晰、利益保障嚴格、流轉順暢規範、監管服務有效的現代林業産權制度,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
山西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自2008年啟動實施以來,到2012年基本完成了明晰産權、承包到戶的主體改革任務。為了鞏固集體林權制度主體改革成果,《實施意見》提出,對家庭承包的林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和收回,對勘界確權不準確的要重新核實整改;對集體保留、分股不分山等情況,若2/3以上農戶要求承包到戶,按林改政策和程序重新分山到戶。各級政府要加強林權交易市場監管,依法規範流轉,保障公平交易,防止農民失山失地。
針對如何加快建立和完善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實施意見》提出了8個方面的要求,一要制定出臺《省級生態公益林區劃界定和補償辦法》,各市、縣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落實造林直補政策,按照經濟林、喬木林不低於200元/畝、灌木林不低於120元/畝的標準給予補助。各級財政要對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種建設、民營林業、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給予補貼,並加大對森林撫育、木本糧油、生物質能源林、珍貴樹種及大徑材培育的扶持力度;二要拓展信貸支農渠道,盤活森林資源資産,增強林業資源轉化為資産的能力。各地要探索加快公益林國家贖買和林地收儲機制,進一步降低林業信貸風險;三要按照“低保費、低保額、保成本”和“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農民自願”的原則,積極開展政策性森林保險。同時要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補貼制度,落實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提高農戶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
四要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農民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自己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鼓勵農民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開展合作造林,逐步實現由森林資源向資産的轉變;五要加快推進林木採伐管理制度改革,實行林木採伐審批公示制度,逐步實現森林資源由採伐限額管理向經營方案管理的轉變;六要加快構建公益性服務和經營性服務相結合、專業服務和綜合服務相協調的新型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探索林地股份合作改革,創新林地使用管理制度;七要積極引導發展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場、股份制林場等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實現農民林業生産的聯合經營、規模經營、標準化經營、品牌化經營;八要出臺産業、財政、金融等相關扶持政策,積極扶持開發林下種植業、養殖業、採集加工業和森林旅遊業,提高林地綜合利用率和産出率,拓寬農民就業渠道和增收空間。(康梅薌 趙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