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各地深入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加強對地方工作的指導,明確使用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確保校車安全,近日,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發佈了《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範本)》,供各地參考。
責任書描述了使用校車的學校(甲方)、校車服務提供者(乙方)、校車及其駕駛人和隨車照管人員的基本情況,明確了校車駕駛人和隨車照管人員的指派單位,詳盡約定了甲方和乙方的責任。
責任書約定的甲方責任有六項:一是指派專人參與校車安全管理,負責與乙方對接;二是會同乙方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三是建立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學生在學校校園內或校門附近上下車的組織管理工作;四是配合乙方共同做好校車交通事故的處置和處理工作;五是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六是健全完善校車安全管理檔案,實現一車一檔。
乙方責任有八項:一是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技術條件檢查,定期進行安全維護,保證校車處於良好技術狀態;二是保證所有校車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配備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有關安全設備和衛星定位裝置;三是加強校車駕駛人管理,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開展安全教育,保證校車駕駛人與校車標牌記載的駕駛人一致;四是保證提供服務的校車和校車駕駛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五是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校車標牌載明的線路行駛;六是及時處置校車接送學生期間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轉運學生,配合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做好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七是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校車標牌和校車標誌燈;八是在校車因故不能接送學生時,調配其他符合國家標準的校車。
責任書約定,在責任書有效期內,乙方提供的校車或駕駛人出現不符合責任書規定的情況時,甲方有權向公安交管部門報告並終止乙方接送學生服務。
責任書應每學期簽訂一次,與《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機動車登記規定》要求校車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的規定相一致。
附件: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範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