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發出《關於加強老礦山找礦工作的通知》明確,將重點支持國家緊缺大宗戰略性礦産、資源潛力大、企業積極性高的礦山,優先支持國務院批准的資源枯竭型城市的礦山和資源危機的其他礦山的找礦工作。
《通知》明確,老礦山找礦是指在有資源潛力的現有礦山深部和外圍,按照地質找礦新機制要求,以礦山企業為投資主體,公益性地質工作給予適當支持,以增加接替資源為主要目的的礦産勘查活動,是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的重要組成部分。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高度重視老礦山找礦工作。老礦山找礦是促進我國礦業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有效途徑,是快速實現找礦突破的重要舉措,是創新機制、完善制度的重要實踐。
二是統籌老礦山找礦工作部署,健全完善組織實施體系。重點支持國家緊缺大宗戰略性礦産、資源潛力大、企業積極性高的礦山,優先支持國務院批准的資源枯竭型城市的礦山和資源危機的其他礦山。礦山企業是開展老礦山深部和外圍找礦工作的主體;老礦山找礦項目的經費由國家財政資金和企業出資組成,以企業出資為主,經費使用上實行資金分類管理、統一預算標準,工作統籌部署、公商聯動;建立科學高效的管理體系,充分發揮國土資源部、中國地質調查局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組織協調作用,保護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合法權益、調動找礦積極性;加強成果資料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和管理費用應列入老礦山找礦項目費用,項目承擔單位要按規定匯交原始、成果和實物地質資料;建立項目監審制度,聘請有關專家,建立責任到人、任務到區的監審體系,負責找礦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
三是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支持老礦山找礦工作。中央財政安排支持老礦山的基礎性、公益性地質工作,主要用於提高老礦山深部和外圍基礎地質工作程度,推進和帶動企業開展增儲勘查工作,同時開展基礎研究,促進區域成礦規律研究和成礦預測工作。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積極爭取省級財政資金支持;優化礦業權配置;發揮科技引領作用;加強技術指導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