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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的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3月21日 15時46分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以下簡稱第40號公告)自2012年9月下發執行以後,各地在執行該文過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根據各地反映,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現將該公告涉及的內容解讀如下:

    一、關於新舊政策銜接過渡問題

    40號公告發佈後,一些地方稅務機關和企業反映,由於40號公告中規定,對企業用搬遷補償收入購置新資産,不得從搬遷補償收入中扣除,對政府主導的政策性搬遷,原本搬遷補償就很拮據,如果購置資産不允許扣除,這將導致企業資金緊張,影響企業搬遷進度。因此,希望對40號公告前已經確定的政策性搬遷項目,仍然允許扣除購置資産後,再計算搬遷收益。

    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新公告就40號公告前已經確定的政策性搬遷項目做了政策調整,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的,企業重建或恢復生産過程中按規定購置的各類資産,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購置的各類資産,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後,作為該資産的計稅基數,並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此後簽訂搬遷協議應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資産置換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凡涉及土地置換的,其換入土地計稅成本可按被徵用土在的凈值,加上換入土地應支付的稅費(涉及補價,還應加上補價款)計算確定。對於其他資産置換如何進行稅務處理,該公告未作規定。鋻於土地置換與其他資産置換性質相同,可採取同一原則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因此,新公告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被徵用的資産,採取資産置換的,其換入資産的計稅成本按被徵用資産的凈值,加上換入資産所支付的稅費(涉及補價,還應加上補價款)計算確定。

    三、關於執行時間問題

    本公告是對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執行前的政策性搬遷項目作出特殊處理,因此,其執行時間應與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執行時間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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