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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公告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3月21日 15時51分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為進一步規範管理,嚴格執行出口貨物勞務稅收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進行了細化和完善,現將《公告》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公告》制定的背景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管理辦法》下發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進行了貨物貿易外匯核銷制度改革,取消了用於申報退稅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管理辦法》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二是《管理辦法》下發執行以來,各地稅務機關和出口企業通過不同形式反映了一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在研究論證後,決定對《管理辦法》進行完善;三是國家稅務總局在研究優化出口退稅流程、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等措施時,發現這些措施的實施要以企業的申報為起始,需進一步細化《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二、《公告》修改完善《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針對貨物貿易外匯核銷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的情況,廢止了《管理辦法》及有關申報表中外匯核銷單的內容。

    (二)將生産企業已申報免抵退稅,但發生退運或改為實行免稅或徵稅的處理方式,由《管理辦法》中的本年度的採用負數衝減、跨年度的採用追回已退(免)稅款的方式,統一為全部採用負數衝減的方式。這樣一方面便於操作,另一方面也符合企業會計準則中“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衝減當期的銷售商品收入”的規定。

    (三)修改了生産企業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和手冊核銷的相關規定。

    《公告》將生産企業進料加工出口貨物統一改為“實耗法”,並基於海關加工貿易核銷數據優化進料加工業務的流程。

    《公告》中一是將生産企業進料加工出口貨物辦理免抵退稅由原來五個環節簡化為三個環節,即:“申報確認計劃分配率”(這個環節每個企業只需進行一次)、“按計劃分配率計算出口增值部分申報免抵退稅”、“對上年度海關已核銷的手冊統一進行核銷並對前期數據進行調整”;二是將原來企業每個手冊都要備案、核銷,改為只在新辦法實施初期辦理一次備案、年度內一次性核銷;三是取消了原管理模式的兩個表單:“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明細申報表”和“生産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減輕企業數據錄入和稅務機關審核比對的工作量。

    (四)完善了委託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的開具流程。

    三、《公告》對《管理辦法》中部分內容進一步細化明確的主要內容

    (一)進一步明確了辦理退(免)稅和免稅申報的時限。將退(免)稅申報逾期的情形明確為“超過次年4月30日前最後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將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的情形明確為“未在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的”。

    (二)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辦理退(免)稅、免稅業務時,提供有關資料的要求。一是明確了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時,應提供電子數據;二是明確了按規定放棄免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出口貨物勞務放棄免稅權聲明表》備案;三是明確了要求提供複印件的,應在複印件上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加蓋企業公章;四是明確了用於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出口貨物,由出口企業申請退(免)稅。出口企業如屬於分包單位的,申請退(免)稅的,還須提供分包合同(協議)。同時明確了該項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三)進一步細化了企業退(免)稅辦法變更的要求和管理規定。

    四、《公告》在《管理辦法》基礎上增加的主要內容

    (一)根據出口退(免)稅政策規定,細化了有關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

    1.增加了按照財稅〔2012〕39號文件規定實行“先退稅後核銷”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的申報、核銷免抵退稅的具體辦法。

    2.根據地方政府和出口企業反映的實際情況,《公告》補充了邊境地區出口企業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和外國自然人報關出口貨物實行簡化的備案辦法進行管理的規定。

    3.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適用免抵退稅管理辦法企業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8號)內容納入《公告》。

    (二)增加了優化出口退稅服務的有關規定

    1. 明確了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免費下載或由主管稅務機關免費提供。

    2.明確了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免費提供的出口退稅業務提醒服務。

    3.明確了企業可在退(免)稅正式申報前進行預申報。同時為保障出口企業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了電子信息不齊的出口貨物勞務,也可進行退(免)稅正式申報。

    4.按照優化服務、體現寬嚴相濟管理的指導思想,《公告》中增加了出口企業因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取得單證申報退(免)稅,申請延期申報的適用情形和辦理程序。

    (三)增加了規範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免稅業務的管理規定

    1.要求企業申報退(免)稅時發生出口發票金額與出口報關單上金額不一致、由於海關調整商品代碼造成報關單上商品代碼與出口退稅率文庫不一致等情況,需填報相關表格,説明情況。

    2.增加了退(免)稅、免稅申報的規範性要求。要求退(免)稅、免稅申報時,需將有關紙質資料按申報表順序整理、裝訂成冊,報送或留存備查。

    3.細化了申報退(免)稅提供的出口報關單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匹配規定。

    4.明確了免稅品經營企業要將經營貨物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5.明確了經稅務機關審核退(免)稅發現疑點,企業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接受約談、提供書面説明情況,填寫並報送自查表。

    6.明確了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區內生産企業用於出租、出讓廠房的,不得申報退稅,進項稅額須轉入成本。

    (四)增加了防範騙取出口退(免)稅的有關管理規定

    1.增加了15種不予退(免)稅,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的情形。

    《公告》中列舉的15種不予退(免)稅,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的情形,是對財稅[2012]39號文件當中的“退(免)稅申報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細化。主要目的如下:一是可以進一步規範出口企業辦理出口業務的行為,提高遵從度;二是可以保障國家稅款安全,進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2.規定了暫不辦理退稅的3種出口業務情形和1種出口企業情形。

    3.明確了經稅務機關審核退(免)稅發現疑點,企業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接受約談、提供書面説明情況,填寫並報送自查表。

    4.規定了對出口業務存在需要進一步核查疑點的,對所涉及的退(免)稅採用暫不辦理、提供擔保等措施,從而保障國家退稅款的安全。

    五、《公告》的執行時間

    《公告》除已明確執行時間的規定外,其他自2013年4月1日起執行。需要説明的是,由於《公告》規定有一些資料需要通過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進行填報,因此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升級完善之前暫報送紙質資料,待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升級完成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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