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關於規範非煤礦山新建工程項目
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廳管一函〔2013〕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規範非煤礦山新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防止違法違規建設、生産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非煤礦山新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批復的初步設計安全專篇進行安全設施施工,工程項目所有安全設施竣工後,按照《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18號)的規定,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竣工驗收。未完成安全專篇包含的所有建設內容並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産和使用。
二、各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格履行非煤礦山新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程序。要強化新建非煤礦山工程項目安全監管,嚴厲打擊邊建設邊生産等違法行為,對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擅自投入生産的建設項目,要責令企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從嚴處罰。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