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政府出臺《雲南省安全生産監管問責辦法》,規定了各級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産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國有生産經營單位及其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的問責情形。
辦法規定,未依法實施安全生産有關行政許可,未依法開展安全生産執法和監督檢查等情形,將對各級負有安全生産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問責;未開展安全生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未落實領導幹部輪流帶班制度等情形,將對國有生産經營單位及其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問責。
辦法明確指出對6種情形從重問責:一是因違法、不當行政行為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二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導致生産安全事故發生的;三是有弄虛作假、隱瞞真相、通風報信等干擾、阻礙責任調查和追究的行為的;四是對檢舉人、控告人、申訴人,或者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五是1年內出現2次以上應當問責情形的;六是應當從重問責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