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概況
一、主要職責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是管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發展科學技術的方針、政策和規劃,按照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自然科學基金制運作方式,運用國家財政投入的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部分應用研究,發現和培養科技人才,發揮自然科學基金的導向和協調作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
(二)負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制定和發佈基礎研究和部分應用研究指南,受理課題申請,組織專家評審,擇優資助,著力營造有利於創新的研究環境。
(三)協同科學技術部擬定國家基礎研究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接受委託,對國家高科技、應用研究方面的重大問題提供諮詢並承擔相關任務。
(四)支持國內其他自然科學基金的工作。
(五)同外國的政府科技管理部門、科學基金會及有關學術組織建立聯絡並開展國際合作。
(六)負責對直屬事業單位進行管理、監督和業務指導。
(七)承辦國務院和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部門預算僅為本級預算。
第二部分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2013年部門預算表
表1收支預算總表
表2收入預算表
表3支出預算表
表4財政撥款支出預算表
表5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注:我委沒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預算,故本表無數據。
第三部分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3年部門預算安排情況説明
一、關於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説明
2013年我委部門預算收支平衡,收入和支出總額為1,771,374萬元,比2012年預算數增加33,603萬元,增長1.93%。
二、關於收入預算情況的説明
我委2013年收入預算1,771,374萬元,其中:
1.上年結轉49,816萬元,佔公共預算收入2.81%。全部為科學技術(類)基礎研究(款)。
2.財政撥款收入1,701,539萬元,佔公共預算收入96.06%。科學技術(類)1,701,149萬元,佔財政撥款收入的99.98%;住房保障支出(類)390萬元,佔財政撥款收入的0.02%。
3.其他收入20,019萬元,佔公共預算收入1.13%。科學技術(類)19,989萬元,佔其他收入的99.85%;住房保障支出(類)30萬元,佔其他收入的0.15%。
三、關於支出預算情況的説明
我委2013年支出預算1,721,512萬元,其中:基本支出6,030萬元,佔0.35% ;項目支出1,715,482萬元,佔99.65%。
四、關於財政撥款支出預算情況的説明
我委2013年財政撥款預算數1,701,539萬元,比2012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1,239萬元。具體安排情況如下:
(一)科學技術(類)基礎研究(款)自然科學基金(項)2013年財政撥款預算1,701,149萬元,佔99.98%。比2012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1,149萬元,增長0.07%。
(二)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2013年財政撥款預算390萬元,佔0.02%。比2012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90萬元,增長30%。其中:
1.住房公積金(項)2013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220萬元,比2012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10萬元,增長4.76%。主要原因是:隨著新進人員到崗、正常晉陞晉級,工資基數增加,住房公積金比上年有所增加。
2. 提租補貼(項)2013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40萬元,與2012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持平。
3.購房補貼(項)2013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130萬元,比2012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80萬元,增長160%。主要原因是:隨著新進人員調入,購房補貼預算中,無房職工的按月補貼和差額補貼比上年有所增加。
五、關於2013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的説明
2013年“三公經費”預算數為575.48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303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221.48萬元,公務接待費51萬元。與2012年預算數保持一致,比2012年預算執行數多5.69萬元,主要原因是2012年我委嚴格控制“三公經費”,支出均在預算限額內。
“三公經費”財政撥款預算
第四部分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2013年部門預算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聯合基金委外投入方資金,這些資金將由我委在2013年統一撥付至項目依託單位;科技部撥入的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經費;人社部撥入的政府特殊津貼;公費醫療辦公室轉入的公費醫療補貼;按規定動用的售房收入等。
三、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四、科學技術(類)基礎研究(款):指用於基礎研究的經費支出。
自然科學基金(項):指國務院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支出。
五、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包括三項: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和購房補貼(指無房和未達標補貼)。
1.住房公積金:指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該項政策始於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國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中普遍實施,繳存比例最低不低於5%,最高不超過12%,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工資,目前已實施近20年時間。行政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公務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機關工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特殊崗位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規範後發放的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等。事業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等。
2.提租補貼:經國務院批准,于2000年開始針對在京中央單位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提高發放的補貼,中央在京單位按照在職在編職工人數和離退休人數以及相應職級的補貼標準確定,人均月補貼標準90元。
3.購房補貼: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的規定,從1998年下半年停止實物分房後,房價收入比超過4倍以上地區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發放的住房貨幣化改革補貼資金。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從2000年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地方行政事業單位從1999年陸續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企業根據本單位情況自行確定。在京中央單位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05]8號)規定的標準執行,京外中央單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政策規定和標準執行。
六、結轉下年:指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延遲到以後年度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七、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九、三公經費:納入中央財政預決算管理的“三公經費”是指中央部門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